发文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2月2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教育、引导、警示、震慑职能,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各项部署要求得以顺利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教育引导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化认识,自觉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主动加强对疫情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研究,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明确打击重点
对实施下列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重点打击:
(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
(二)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
(三)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危害疫情防控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传染病疫情职责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假药、劣药、不符合防治传染病标准医用器材的;
(六)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
非法经营、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聚众“打砸抢”的;
(八)贪污、侵占或者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的;
(九)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负有相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违规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一)实施其他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构成犯罪的。
三、依法从严从重
对前述犯罪,本市各法院在刑罚裁量时,要综合案件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体现从严从重,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要严格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加大对犯罪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罚金、没收财产刑罚的适用力度,同时充分适用“从业禁止”这一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惩罚相关职业犯罪。
四、实现快审快结
各法院对受理的危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案件,要合理调配审判资源,组织精干力量,在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基础上,在有效防控案件审理过程中疫情传播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进程,实现快审快结,原则上必须在审限内结案,非因情况特殊,不得延长审理期限。
五、强化宣传引导
全市各法院要积极参与疫情联防联控,结合审理的典型案件,利用公众号、电视、报纸、LED显示屏、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和手段,不断加大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力度、宣传频次和宣传覆盖面,打好疫情防控法治宣传的主动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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