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被通山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6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明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底,郑某甲、明某某为狩猎决定共同在本村私架电网。被告人郑某甲自制升压器等装置,被告人明某某购买铁丝等物,二人将装置连接后从明某某家中牵铁丝至本村“雷背山”(地名)上庄稼地周围,每晚21时至次日凌晨4时向电网输电,并在上山的路口处树立“有电危险”的警示牌。2016年8月12日晚明某某照常向电网输电,郑某乙不知自家雷背山上西瓜地周围已安装电网,邀约被害人全某某和郑某丙等人前去摘西瓜。当晚23时许,郑某乙、郑某丙摘完西瓜返回时,在距西瓜地不远处发现全某某躺在地上,腿压着电网铁丝,遂立即拨打120并通知村民断电。郑某甲得知后通知明某某断电并立即赶赴现场。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经检查发现全某某已死亡。郑某甲便拨打了110,并与明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全某某系被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升压器、电网铁丝;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乙、郑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郑某甲、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明某某过失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