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系浙江**担保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沛县**镇**村**号。2013年4月22日,因犯
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89********,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江西省宜黄县**镇**路**号**栋**单元**室。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
取保候审。
本案抚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27报请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1月16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登记在被告人吴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浙******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涉案的浙******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经多次转手,实际被被告人赵某某购买。
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及徐某、张某、周某受浙江**担保有限公司的指派至江西省宜黄县,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追回涉案的浙******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
2016年6月22日,洪某某借用赵某某所控制的浙******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开至胡某某经营的车行洗车。此时,蒋某某等人通过GPS定位发现涉案奥迪牌车辆。蒋某某等人从洪某某手中夺走车钥匙,将涉案奥迪牌车辆开走。洪某某立即致电给赵某某。赵某某知晓此事之后,驾驶赣******奔驰小型越野车追赶蒋某某等人。胡某某在洪某某的要求下,亦驾驶宝马小汽车追赶蒋某某等人。
三辆车从抚吉高速宜黄入口往吉安方向,相互超速竞驶至崇仁相山冲卡驶离高速,往抚州市方向行使至抚八线。期间,蒋某某驾驶的奥迪牌小汽车及赵某某驾驶的奔驰小汽车有多次违章及别车行为。
后蒋某某驾驶奥迪牌小汽车从抚八线右拐进入站前北路超速行驶,赵某某驾驶奔驰小汽车尾随其后且多次碰撞奥迪牌小汽车,致二车失控,奥迪小汽车撞上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导致摩托车两名被害人胥某某、陈某某两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事故。
2016年6月22日13时48分许,抚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案称在火车站站前北路发生交通事故。13时50分许,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中队赶至现场,将正在现场等待处理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控制住,并带回其办案中心审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
5、证人洪某某、吴某某、罗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在公共道路采用超速竞驶、冲卡、碰撞车辆等方法使车辆失控,导致被害人胥某某、陈某某两人死亡,车辆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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