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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等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胡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6年10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村**,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6年10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移送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后,于2017年2月17日由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甲于2016年8月开始在电脑上制作违章停车罚单模版,购买热敏打印机、打印纸和刻有“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内容的假公章,在腾讯微信软件上生成支付200元的二维码,意图利用违章停车扫二维码加盖假“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章进行诈骗。
 
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胡某甲叫上被告人胡某乙共同作案,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光弘科技有限公司宿舍5524房,于当天出打印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的“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违章停车罚单约100份,由胡某乙加盖伪造的“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章后,两人于2016年10月1日上午贴在停放于惠阳区淡水城区内路边的车辆上,导致被害人林某某、叶某某信以为真,各支付了200元的费用。
 
2016年10月0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光弘科技有限公司宿舍5524房,继续伪造日期为2016年10月2日的“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违章停车罚单约200份,于2016年10月2日上午贴在停放于惠阳区淡水城区内路边的车辆上,导致被害人梁某某信以为真,支付了200元的费用。
 
2016年10月02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光弘科技有限公司宿舍5524房,伪造日期为2016年10月03日的“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违章停车罚单,于10月03日凌晨0时许被抓获,并在5524房宿舍搜查出伪造的日期为2016年10月3日的交通违章停车罚单424张,伪造的“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章一枚,笔记本电脑2台,打印机1部,打印纸21筒,台式电脑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雪梅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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