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是深圳市**汽车担保有限公司的职员,其负责为客户办理机动车回迁业务。黄某甲在工作中结识了有代办车管所业务资质的段某某,并通过段某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提供了62份外地车管所的的退办证明。
2016年7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机动车管理科民警在办理迁出的机动车申请回迁后再改迁业务时,发现代办人段某某持涉嫌伪造的多地车管所退办凭证前来办理业务。2016年7月21日,车管处机动车管理科将该案线索移送交警支队侦查大队调查。民警于2016年7月22日在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山庄*区*栋*单元**房被告人黄某甲的住处搜查出多枚印章;在南山区**栋**号**,被告人黄某甲的办公室搜出盖有辽宁省铁岭市车管所印章的《机动车登记退办证》和《大众可售套餐》各一张。
现查明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段某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俩管理处提供的多份涉嫌伪造的外地车管所退办证明,经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处向有关的车辆管理所核实,上述退办证明中有55份系伪造的退办证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7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肖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伪造的退办凭证上笔迹与黄某甲笔迹是同一人所留;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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