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因涉嫌犯窝藏、隐瞒毒品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窝藏、隐瞒毒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租住于云梦县城关镇****3栋*单元***室。
2015年1月至3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明知游某(前夫,已提起公诉)在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晶体(俗称麻果、冰毒),而为其窝藏、隐瞒毒品于其出租屋内,后云梦县公安局在查处游某贩卖毒品案时,在被告人陈某的租住屋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晶体。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户籍信息;2、证人游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游某贩卖毒品而为其窝藏、隐瞒毒品,其行为已构成窝藏、隐瞒毒品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窝藏、隐瞒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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