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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马XXX犯贪污罪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马XXX,男,维吾尔族,大学本科,2002年7月至2015年11月任XX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5年11月30日至案发任XX公安局调研员,户籍所在地XX市XX小区X区X幢X号,住该处。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马XXX利用担任XX公安局副局长、调研员,分管治安、国保工作,对辖区企业有监管职责的职务便利,为个人或者企业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0000元,具体如下:
1、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马XXX促成辖区企业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顺利承揽XX油田作业区的保安业务,帮助XX公司盈利,分别于2014年9月、2015年6月、2016年8月在该公司经理罗XX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给予的答谢款共计150000元。
2、2014年初,被告人马XXX抽调辖区企业职工10人无偿参与XX公司的安保工作,但XX厂仍按增加的人数支付了工资给XX公司。截止当年11月,马XXX陆续以报销票据、提取现金等方式向XX公司索要答谢款105000元。
3、2011年9月至2015年8月,马XXX以个人用款为由,分五次向辖区企业XX公司索要钱款125000元(其中包括20000元加油卡)。
4、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马XXX为个体工程老板王XX在其所监管的辖区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期间陆续向王XX索要答谢款150000元,并要求王XX无偿为自己装修餐厅、别墅,王XX无偿支付的建材采购费、劳务费折合人民币70000元。
5、2011年,被告人马XXX通过给辖区企业老总安XXX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建筑工程老板刘XX结算工程款,之后向刘XX索要答谢款20000元。
二、贪污事实
1、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马XXX利用对辖区企业进行监管的职务便利,向新疆XX公司摊派赞助款302628.21元,以骗取手段予以侵吞。具体如下:
(1)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马XXX以公安机关经费不足需要帮助解决为由,向新疆XX公司副总经理阿XXX进行摊派,阿XXX同意以委托公安机关组织安保培训的形式变相提供赞助。在马XXX的安排督促下,XX公司和XX采油厂签订了虚假安保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由XX采油厂逐年拨付至XX公司。后马XXX指使王XX以虚列工程款的方式帮助其从XX公司套取得现金118000元,又多次以报销各种票据的形式从XX公司套取得现金 140847.26元。
(2)2012年,被告人马XXX又以公安机关经费不足需要帮助解决为由,向XX采油厂XX作业区负责人邢XX进行摊派,邢XX同意以委托虚假工程劳务的形式变相提供赞助。后马XXX指使王XX以虚列工程款的方式帮助其套取得现金43780.95元。
2、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马XXX指令其分管的派出所协助承担新疆XX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爆破油层震源弹的押运任务,后马XXX个人将XX公司给付公安机关的劳务收入押运费44858.88元予以截留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X利用担任XX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0000元,数额巨大,为个人或者企业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XX又利用担任XX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以骗取、侵吞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计人民币347487.0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XXX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联军   
检察员: 庞俊丽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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