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某因涉嫌受贿被某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被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机关调查完毕后,以甲某涉嫌
受贿罪为由将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对甲采取了先行拘留措施。甲某的近亲属在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代其委托了辩护律师。因甲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正处于检察机关决定强制措施期间,而在该期间内,辩护律师能否阅卷存在不同观点。
讨论关键词:
监检衔接、审查起诉期限、阅卷权
争议观点:
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先行拘留,并在拘留后十日内作出逮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该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故在决定强制措施期间内,审查起诉期间并没有起算,故案件并没有正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故辩护律师应当在检察机关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之后再予以阅卷。
二、不计入期限仅代表时间上的中断,但不代表诉讼程序上的排除。决定强制措施的期间虽然不包含在审查起诉期限之内,但案件本身已经进入了审查起诉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件材料。故辩护人有权在检察机关决定强制措施期间之内阅卷。
智豪辩点:
阅卷权是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在决定强制措施期间阅卷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辩护权的依法行使。
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表述来看,监察机关是先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再由检察机关来决定强制措施。故在程序上,案件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审查起诉程序。无论是先行拘留,还是逮捕等强制措施,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设置的刑事强制措施,带有鲜明的司法属性。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可以在检察机关决定强制措施期间,有针对性的提出法律意见,供检察机关予以参考。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办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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