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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唐某因贪污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公诉机关成都市XX区人民检C院。
被告人唐某,男。
2019年9月XX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成都市XX区监C委员会决定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XX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成都市XX区人民检C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成都市G安局XX区分局执行。
成都市XX区人民检C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贪污罪,于2020年2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XX区人民检C院指控,2012年XX月,被告人唐某在任中国某集团公司第XX所(以下简称XX所)某某保障部主任期间,利用主管维修结算合同签订、维修费用报销审批的职务便利,在XX所某某保障部与该所下属的成都XX电子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中,虚增合同金额20万元。
2013年4月,XX所将上述合同涉及的维修款转账至XX公司,后XX公司总经理证人毛某某应被告人唐某要求分三次将虚增的2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人唐某,被告人唐某将上述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2019年9月XX日,XX所纪委以开会名义通知被告人唐某至纪委,后成都市XX区监C委员会将被告人唐某带走接受调查,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后其家属代为退缴了赃款20万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自愿认罪认罚,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三款  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发票,转账凭证、报销凭证,装备外协修理合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任职说明,干部履历表,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涉案款物清单,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魏某、毛某某、夏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某构成贪污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
对指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
被告人唐某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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