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某某,男,生于1969年,住址(略)。
XX县人民检C院以襄检刑诉(200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
贪污罪,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C院指控:2004年4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在担任XX县XX乡XX村村委负责为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手段,先后将本村收取的农业税款12296元非法据为己有,并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永X、赵秋X、程国X、王永X、程记X、王书X、王X高、王X召的证言、收支清单、XX乡人民政府关于被告人的任职证明、退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姚某某积极退赃,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三)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F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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