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某,男。
X县人民检C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
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利用其保管本单位“小金库”的职务便利,私自侵吞公款10000元。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金某某利用其担任单位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以本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方式,将县财政核拨给其所在单位的15000元房租款骗出后,从中贪污5000元。
案发后,赃款15000元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XX、孙XX、李XX、王XX、时XX证言及记账凭证、租房协议、地税局统一发票、财政支付凭证、身份证明、自首证明、发破案证明、扣押清单、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X县人民检C院指控金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案发后金某某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金某某能积极退赔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根据金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