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
现
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X县人民检C院以豫汴杞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
贪污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X县人民检C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其经手的公款1万元用于日常开销。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中的1000元用于公务支出。
经审理查: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经手的公款1万元中的9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1000元用于上级单位组织的旅游支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有证人刘XX、王XX、张XX、杜XX、霍XX等人的证明,有帐目复印件、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经手的公款900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X县人民检C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辩称其经手的公款10000元中的1000元用于公务支出,能得到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将赃款全部退出,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