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中佳,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原主任、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五星村原党支部书记,住四川省华蓥市。
因涉嫌受贿罪,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4月10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4月2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华蓥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卫民,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中佳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张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中佳及其辩护人朱卫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雷中佳利用担任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履行征地拆迁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采取虚增被拆迁房屋面积,随意更改被拆迁房屋结构以及违规分户等方式,为部分被拆迁户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被拆迁户彭某等人人民币共计16.4万元。
1.2013年,被告人雷中佳接受被拆迁户彭某请托,违规为其增加安置换房面积,并在华蓥市华蓥山广场附近收受彭某送的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雷中佳将其中人民币1万元在华蓥市星星花园小区转送给华蓥市国土局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刘某1(另案处理)。
2.2013年,刘某1、夏某、邓某、被告人雷中佳接受被拆迁户匡某1请托,为其重新计算房屋丈量面积,并共同收受匡某1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雷中佳从中分得人民币5千元。
3.2012年至2013年期间,王某、刘某2(蒋某之子)为感谢被告人雷中佳在拆迁换房中帮忙,通过刘某3送给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币1万元。
4.2013年左右,夏某、被告人雷中佳接受张某请托,为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提供关照。
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夏某收受张某送的人民币2万元,其中人民币1万元分给了被告人雷中佳。
5.2013年左右,被告人雷中佳接受向某1请托,为其房屋拆迁提供关照。
在协议签订前的一天晚上,向某1在被告人雷中佳的车上送给雷中佳人民币1万元。
6.2012年左右,唐某通过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邹某请被告人雷中佳在其房屋拆迁过程中提供关照。
事后,被告人雷中佳在邹某办公室接受唐某通过邹某转送的人民币1万元。
7.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刘某1、夏某、被告人雷中佳接受刘某4请托为刘某4增加换房面积。
在协议签订前,刘某4在华蓥市宇宙城茶楼送给刘某1、夏某、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币3万元,三人各自分得人民币1万元。
8.2013年,被告人雷中佳接受匡某2请托,采取违法认定常住人口低价购买安置房的方式为匡某2谋取非法利益。
事后,被告人雷中佳收受匡某2送的人民币1万元。
9.2014年,被告人雷中佳接受杨某1请托,在拆迁中为杨某1谋取利益。
事后,被告人雷中佳在其位于华蓥市的家里收受杨某1送的人民币1万元。
10.2012年,被告人雷中佳接受刘某5请托,采取将违法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方式为刘某5谋取非法利益。
事后,被告人雷中佳的妻子向某2代被告人雷中佳收受刘某5送的人民币1万元。
11.2012年,龙某1为感谢被告人雷中佳在房屋拆迁中对其三兄弟的照顾,在被告人雷中佳位于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币6千元。
12.2012年,被告人雷中佳接受刘某6请托,采取把砖混结构算成框架结构的方式为刘某6的弟弟刘某7谋取非法利益。
事后,被告人雷中佳在其家附近收受刘某6转送的刘某7的人民币6千元。
13.2011年,刘某8为感谢被告人雷中佳在房屋拆迁中的照顾,在刘某8家中送给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币2千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雷中佳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中佳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中佳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中佳对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①受贿金额应该按照实际收受的金额计算;②自己具有自首情节。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①被告人雷中佳在办案机关只掌握自己受贿人民币6000元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②被告人雷中佳具有积极退赃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中佳于2005年10月14日任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于2010年12月3日兼任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五星村党支部书记;于2011年至2014年在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五星石岭岗片区参加征地拆迁工作;于2015年2月27日退休。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雷中佳在履行征地拆迁工作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增被拆迁房屋面积、更改被拆迁房屋结构等方式,为部分被拆迁户谋取利益,伙同他人收受彭某、匡某1、张某、刘某4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分得贿赂款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雷中佳单独收受王某、刘某2、向某1、唐某、匡某2、杨某1、刘某5、龙某1、刘某6、刘某8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4万元。
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雷中佳向中国共产党华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了人民币3万元;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雷中佳向华蓥市人民法院退缴了人民币7.9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在华蓥市人民政府对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该组村民彭某为了增加安置房面积,于自己房屋拆迁协议书签订前,在华蓥市华蓥山广场附近送给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币2万元。
嗣后,被告人雷中佳在华蓥市星星花园小区,分给华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刘某1(另案处理)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证实:2013年,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彭某在华蓥市华蓥山广场送给雷中佳2万元钱,请雷中佳在彭某房屋拆迁过程中提供关照。
雷中佳收下钱后,知道彭某想多赔点面积,但是雷中佳一个人做不了主,于是雷中佳就给华蓥市国土局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刘某1打电话,约在刘某1家楼下见面。
雷中佳开车到了刘某1住的华蓥市星星花园小区楼下,将其中1万元钱送给刘某1,并告诉刘某1钱是彭某送的。
后来在与彭某签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时,多赔付了彭某3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
2.证人刘某1的供述
证实:彭某是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被拆迁户。
2013年,雷中佳给刘某1打电话,约在刘某1家楼下见面。
雷中佳开车来到刘某1家楼下,刘某1上了雷中佳的车后,拿出一匝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给刘某1,说是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彭某送的,请刘某1他们在拆迁中关照她,给她多赔一点面积,刘某1同意并收下了钱。
刘某1回家清点后,知道一共是1万元。
在拆迁赔付过程中,刘某1他们帮彭某多计算了一些面积,让她赔付得好一点。
3.证人彭某的证言
证实:彭某家住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
2013年,彭某的住房面临拆迁,按照当时的政策,拆迁组初步计算,彭某可以得到一间门市和一套140平方米的住房。
彭某为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多赔付一点住房面积,在华蓥市华蓥山广场附近送给雷中佳2万元钱。
后来彭某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时,看到协议上写的补偿彭某175平方米住房。
(二)2013年,在华蓥市人民政府对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该组村民匡某1为了更改自己已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送给了被告人雷中佳及刘某1、夏某、邓某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雷中佳分得人民币5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证实:2013年,在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匡某1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后,匡某1想重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找雷中佳帮忙,雷中佳没有同意,匡某1又去找刘某1帮忙。
后来,刘某1约雷中佳在华蓥市贵府酒楼吃饭,匡某1、夏某和双河街道办事处搞拆迁的邓某也在场。
吃完饭后,刘某1对雷中佳、夏某及邓某说,匡某1送了2万元钱,并分给雷中佳5千元钱,分给夏某、邓某一共1万元钱。
2.证人刘某1的证言
证实:匡某1是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被拆迁户。
匡某1觉得他家房屋丈量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太多,找到刘某1想重新丈量。
刘某1答应后,让夏某、雷中佳、邓某帮忙给匡某1重新量了房屋面积。
2013年,匡某1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后不久,给刘某1打电话,说要请刘某1他们拆迁组的人吃饭。
后来刘某1与匡某1在华蓥市转盘处见面,匡某1送给刘某12万元钱,还说对拆迁协议很满意,感谢拆迁组的帮忙,刘某1将钱收下了。
后来刘某1就和匡某1一起吃饭,在场的人还有雷中佳、夏某、邓某。
吃完饭后,刘某1拿出1万元钱给夏某和邓某两个人分,从剩下的1万元里数了5千元给雷中佳,刘某1自己留了5千元。
3.证人夏某的证言
证实:2012年左右,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匡某1约夏某和刘某1、雷中佳、邓某在华蓥市贵府酒楼吃饭。
匡某1为改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送给刘某12万元钱,刘某1给了夏某、邓某共计1万元钱,雷中佳和刘某1分的另外的1万元钱。
4.证人邓某的证言
证实:2012年左右,匡某1为改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送给刘某12万元钱,刘某1给了夏某1万元钱,让夏某和邓某去分,夏某分给邓某5千元钱。
5.证人匡某1的证言
证实:2013年,匡某1在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房子要被拆迁。
匡某1为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更改匡某1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请刘某1、雷中佳、夏某、邓某在华蓥市贵府酒楼吃饭,并送给刘某12万元钱,匡某1不清楚刘某1后面是怎么处理这2万元钱的。
(三)2013年左右,在华蓥市人民政府对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该组村民张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雷中佳和夏某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关照,于自己房屋拆迁协议书签订后,送给被告人雷中佳和夏某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雷中佳分得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证实:张某是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被拆迁户。
2013年,张某家人的户口已经迁出去了,但是房子还在。
张某找到雷中佳他们,让他们在拆迁过程中提供关照。
雷中佳他们就按照迁出去的人口享受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的政策,与张某签订了协议。
后来,夏某给了雷中佳1万元钱,说是张某为感谢他们对张某的关照,送了2万元钱,夏某和雷中佳一人1万元。
2.证人夏某的证言
证实: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张某家涉及到拆迁,张某家人户口都迁出去了。
张某希望在拆迁过程中能赔的好点,找了夏某和雷中佳几次。
在签订了拆迁协议后,张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夏某2万元钱,夏某将其中1万元钱给了雷中佳。
3.证人张某的证言
证实:张某在华蓥市X办事处X村的房子要被拆迁,但张某家人的户口已经迁到重庆去了。
张某认识拆迁办的夏某、雷中佳,就找到夏某,让他们提供关照。
拆迁赔偿下来,张某比较满意,后来张某在拆迁办的办公室送给夏某2万元钱,表示感谢。
(四)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华蓥市人民政府对华蓥市双河X办事处X村X组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该组村民刘某4为了增加安置房面积,于自己房屋拆迁协议书签订前,在华蓥市宇宙城茶楼送给被告人雷中佳和刘某1、夏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雷中佳分得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证实:2012年左右,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刘某4为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多赔付房屋面积,在华蓥市宇宙城茶楼送给刘某13万元钱。
刘某1自己留下1万元,拿出2万元给雷中佳,让雷中佳分1万元给夏某。
夏某过来后,刘某1就将刘某4送了3万元钱的事情告诉给夏某,雷中佳拿了1万元钱给夏某。
后来,雷中佳他们给刘某4多赔付了3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
2.证人刘某1的证言
证实:刘某4是华蓥市X办事处X村的被拆迁户。
2012年下半年,刘某4为感谢刘某1等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帮忙多赔付了房屋面积,在华蓥市宇宙城茶楼喝茶时送给刘某13万元钱,说是对刘某1他们表示感谢。
刘某1收下钱后,给了2万元钱给雷中佳,让雷中佳和夏某一人分1万元,刘某1自己留下1万元。
3.证人夏某的证言
证实:大概在2012年或者2013年,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刘某4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为多增加赔付的安置房面积找过雷中佳几次,后来又找了刘某1的。
在刘某4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前的一天晚上,夏某与雷中佳、刘某1在一起喝茶,刘某1说刘某4第二天来签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意思是让夏某和雷中佳配合。
后来,雷中佳给夏某1万元钱,说是刘某4送的。
4.证人刘某4的证言
证实:2013年,刘某4为了在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房屋拆迁过程中赔付几个门市,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之前,刘某4与刘某1、雷中佳在华蓥市宇宙城茶楼喝茶,并送给刘某13万元钱,请刘某1他们提供关照。
至于这3万元钱后面是怎么处理的,刘某4不清楚。
后来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时,刘某4多赔付了35平方米的安置房,没有赔付门市。
(五)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华蓥市人民政府对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该组村民王某、刘某2为感谢被告人雷中佳在自己房屋拆迁过程中提供的关照,通过刘某3送给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币共计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证实:大概在2013年,华蓥市X办事处X村村主任刘某3给雷中佳说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王某想征地拆迁后得到280平方米的安置房,请雷中佳帮忙,雷中佳同意了。
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蒋某房屋拆迁协议本来已经准备签了,刘某1给雷中佳说蒋某想增加一点安置房面积,雷中佳同意了。
在和王某、蒋某两家签订协议的两三个月后,刘某3给了雷中佳1万元钱,说是王某和蒋某给雷中佳的感谢费。
2.证人刘某3的证言
证实:2012年,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王某为感谢雷中佳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帮助,通过刘某3送给雷中佳1万元钱,雷中佳分给刘某35千元。
2013年左右,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蒋某的儿子刘某2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获得更多好处,通过刘某3送给雷中佳1万元钱,雷中佳分给刘某35千元。
3.证人王某的证言
证实:2013年左右,王某为了自己在华蓥市X办事处X村的房屋旁边的附属设施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按较高的价格赔偿,送给刘某31万元钱表示感谢,刘某3说是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的忙,刘某3会将这1万元钱交给拆迁办帮忙的人。
4.证人刘某2的证言
证实:2012年的一天,刘某2因为在华蓥市X办事处X村的房屋拆迁赔偿的安置房太少找到刘某3,请刘某3找雷中佳帮忙,并给了刘某3两个分别装有5千元钱的信封。
后来雷中佳以刘某2弟弟刘滨华的名义赔付了刘某2一套105平方米的安置房。
(六)2013年左右,在华蓥市人民政府对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该组村民向某1请求被告人雷中佳在自己房屋拆迁过程中给予关照,于自己房屋拆迁协议书签订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证实:2012年下半年,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向某1为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多赔付安置房面积,送给雷中佳1万元钱。
2.证人向某1的证言
证实:2013年,华蓥市X办事处X村纳入征地拆迁范围。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向某1为了把母亲的安置房也赔付给自己,送了1万元钱给雷中佳。
后来雷中佳就让向某1到拆迁办把向某1和向某1母亲的拆迁安置协议签了。
(七)2012年左右,在华蓥市人民政府对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该组村民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雷中佳在自己房屋拆迁过程中增加安置房面积上给予的关照,通过邹某送给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证实:唐某是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被拆迁户。
2012年五六月份,邹某请雷中佳帮忙在唐某房屋拆迁过程中给唐某多赔付房屋面积,并送了1万元钱给雷中佳。
嗣后,与唐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多赔了唐某3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
2.证人邹某的证言
证实:2013年上半年,唐某通过邹某找到雷中佳、夏某,请他们在唐某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帮忙,多赔点房屋面积。
隔了几天,唐某给邹某1万元钱,邹某将这1万元钱转送给雷中佳,并说是唐某的心意。
3.证人唐某的证言
证实:2012年,唐某在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房屋被政府征地拆迁。
唐某为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以优惠价格多买35平方米的安置房,通过邹某找到雷中佳帮忙。
房屋安置协议签订后,唐某给了邹某1万元钱,让其转交给雷中佳以表示感谢。
(八)2013年,在华蓥市人民政府对华蓥市X办事处X村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该村村民匡某2为了感谢被告人雷中佳在自己房屋拆迁过程中增加安置房面积上给予的关照,送给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证实:匡某2是华蓥市X办事处X村的被拆迁户,匡某2女婿的户口不在X村。
在2011年或者2012年,匡某2为了让他女婿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请雷中佳提供帮助,雷中佳答应了。
在雷中佳他们和匡某2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前的一天,匡某2与刘某1、雷中佳在一起吃饭、唱歌,雷中佳把匡某2的事情给刘某1说了后,刘某1也答应了。
在唱歌的时候,匡某2送给刘某12千元钱。
在签订协议后,匡某2送给雷中佳1万元钱。
后来,匡某2的女婿以优惠价格多购买了35平方米的安置房。
2.证人刘某1的证言
证实:匡某2是华蓥市X办事处X村的被拆迁户。
大概在2012年,刘某1与雷中佳、匡某2在华蓥市一起吃饭、唱歌,雷中佳跟刘某1说匡某2女婿的户口不在X村,匡某2想让他女婿按照无房户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刘某1同意了,并让雷中佳去处理这些事情。
在唱歌的时候,匡某2送给刘某12千元钱。
3.证人匡某2的证言
证实:2013年,匡某2在华蓥市X办事处X村的住房纳入征地拆迁范围。
2013年11月左右,匡某2为了以优惠价格多购买35平方米的安置房,在与刘某1和雷中佳吃饭时,送给刘某12千元钱,后来又送给雷中佳1万元钱。
通过雷中佳的帮忙,匡某2家以优惠价格多购买了35平方米的安置房。
(九)2014年,在华蓥市人民政府对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该组村民杨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雷中佳在自己房屋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到被告人雷中佳家中送给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证实:杨某1家新修的房屋没有办手续。
2014年左右,杨某1让雷中佳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提供关照,不要将杨某1家新修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另外请求将杨某1弟弟家的安置房落户到杨某1弟弟的女儿杨某2名下。
后来,雷中佳根据相关政策,把杨某1新修的房屋认定了一部分的合法建筑,让杨某1多赔付了一点面积,杨某1弟弟的安置房也落户到了杨某2名下。
2014年9月左右,杨某1到雷中佳家里,送给雷中佳1万元钱。
2.证人杨某1的证言
证实:2014年,杨某1居住的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房屋因城市征地纳入拆迁范围。
2014年9月的一天,杨某1到雷中佳的家中,请雷中佳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提供关照,将杨某1弟弟家的安置房登记在杨某1弟弟的女儿名下,另外杨某1想要华蓥市五十二米大道旁边的安置房,并送给雷中佳1万元钱。
后来杨某1弟弟家的安置房登记在了杨某1弟弟女儿的名下,雷中佳说想换安置房区域的人太多,杨某1的安置房就没有换。
(十)2012年,在华蓥市人民政府对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该组村民刘某5为了感谢被告人雷中佳在自己房屋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于房屋拆迁协议书签订后,送给被告人雷中佳的妻子向某2人民币1万元。
嗣后,向某2将此事告知给了被告人雷中佳。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证实:2012年,因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刘某5在拆迁区域的房子没有办手续,按政策不能进行赔付,刘某5找到雷中佳帮忙,雷中佳同意了,将刘某5房子的一部分算成了合法面积。
2012年下半年,刘某5将1万元钱送给雷中佳的妻子向某2,向某2将刘某5送钱的事情告诉给了雷中佳。
雷中佳让向某2将钱退给刘某5,向某2后来给雷中佳说刘某5不收,雷中佳就没有要求向某2退钱了。
2.证人向某2的证言
证实:2012年,向建华的老婆”刘二妹”在华蓥市红星西路将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交给向某2,向某2当晚给雷中佳说了这件事,雷中佳让向某2把钱退回去。
向某2去退钱时,”刘二妹”不肯收,之后向某2跟雷中佳说了钱没有退成功的事,雷中佳没有说什么。
3.证人刘某5的证言
证实:刘某5在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房子涉及到拆迁,但是刘某5新修的房子有一半没有办手续。
在拆迁过程中,雷中佳给了刘某5一些照顾。
在签订赔偿协议后,刘某5为感谢雷中佳,送给雷中佳的妻子向某21万元钱。
(十一)2012年,在华蓥市人民政府对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该组村民龙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雷中佳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龙某1三兄弟给予的关照,到被告人雷中佳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币6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证实:2012年下半年,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龙某1在雷中佳办公室送给雷中佳6千元钱,说是感谢雷中佳对龙某1三兄弟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提供的关照。
由于龙某1三兄弟的父亲(已去世)在拆迁区域有一套老房子,这套房子赔付得比较好,龙某1他们可能觉得雷中佳在拆迁过程中帮了忙,就给雷中佳送了6千元钱。
2.证人龙某1的证言
证实:龙某1是在华蓥市X办事处X村的村民。
大概在2012年,龙某1与哥哥龙某2、弟弟龙某3三家是同时拆迁的。
龙某1和雷中佳是初中同学,龙某1找到雷中佳,让雷中佳给龙某1三兄弟在拆迁过程中多关照,赔好一点,雷中佳表示会考虑。
后来龙某1三兄弟对赔偿比较满意,龙某1就到雷中佳办公室送给雷中佳6千元钱,并对雷中佳的关照表示感谢。
(十二)2012年,在华蓥市人民政府对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村民刘某7的房屋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被告人雷中佳接受刘某6(刘某7的哥哥)请托,采取将房屋砖混结构算成框架结构的方式,为刘某7谋取利益。
刘某6于刘某7房屋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在华蓥市望晶花园小区附近代刘某7送给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币6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证实:刘某7是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村民。
2012年,刘某6找到雷中佳,让雷中佳在刘某6弟弟刘某7房屋拆迁过程中提供关照,雷中佳同意了。
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后,刘某6来到雷中佳家楼下,送给雷中佳6千元钱。
雷中佳对刘某7提供了关照的,不是给刘某7多计算了房屋面积,就是将刘某7房屋二楼的砖混结构算成了框架结构,框架结构要比砖混结构的赔付标准每平方米多赔付100元钱。
2.证人刘某6的证言
证实:2012年,刘某6的弟弟刘某7房屋要拆迁,刘某7房屋一楼客厅是框架结构,其他部分是砖混结构。
刘某6找到雷中佳帮忙将刘某7房屋的砖混结构算成框架结构来计算补偿金,雷中佳同意了。
后来刘某7的房屋是按照框架结构计算的补偿金。
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刘某7为感谢雷中佳的关照,给了刘某66千元钱,让刘某6送给雷中佳。
后来刘某6约雷中佳在华蓥市望晶花园小区附近见面,送给雷中佳6千元钱,并对雷中佳表示感谢。
3.证人刘某7的证言
证实:2012年,刘某7位于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房屋涉及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刘某7找刘某6帮忙处理房屋拆迁的事情。
后来在雷中佳的帮助下,刘某7房屋的一些砖混结构算成了框架结构,多得到一些补偿金。
为感谢雷中佳的帮忙,刘某7通过刘某6送给雷中佳6千元钱。
(十三)2011年左右,在华蓥市人民政府对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该组村民刘某8为了感谢被告人雷中佳在自己房屋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于房屋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在自己家中送给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币2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证实:2011年或者2012年,华蓥市X办事处X村X组的刘某8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后,为感谢雷中佳的关照,在刘某8家中送给雷中佳2千元钱。
2.证人刘某8的证言
证实:刘某8是华蓥市X办事处X村的村民。
2011年,刘某8家房屋要拆迁了,在刘某8签订拆迁协议前,雷中佳告诉刘某8,刘某8的儿媳妇怀的胎儿可以享受拆迁安置政策,之前刘某8并不知道胎儿可以享受拆迁安置政策。
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不久,刘某8将雷中佳喊到家中,送给雷中佳2千元钱,并对雷中佳在房屋拆迁上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
本院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还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综合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
证实:雷中佳,1965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清溪路66号2幢1单元601室。
2.华蓥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华蓥市双河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雷中佳同志任职的通知及关于雷中佳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公务员登记表、情况说明
证实:雷中佳于2005年10月14日任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于2010年12月3日兼任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五星村党支部书记;于2011年至2014年在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五星石岭岗片区参加征地拆迁工作;于2015年2月27日退休。
3.中国共产党华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移送雷中佳涉嫌犯罪线索的函及关于雷中佳到案情况说明
证实:2015年1月,华蓥市纪委接群众信访反映雷中佳在从事征地拆迁过程中收受龙某2(龙某1的哥哥)6千元好处费等问题。
华蓥市纪委通过开展调查,初步掌握了雷中佳收受龙某1六千元好处费的违纪事实。
2015年3月27日,华蓥市纪委通知雷中佳接受组织调查,调查期间,雷中佳积极配合,如实供述华蓥市纪委掌握的违纪事实,同时还主动交代了未掌握的刘某5、刘某6等拆迁对象给予好处费10万余元的事实。
华蓥市纪委于2015年4月9日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4.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证实:2015年4月21日,雷中佳向中国共产党华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了人民币3万元;2016年4月26日,雷中佳向华蓥市人民法院退缴了人民币7.9万元。
5.视听资料: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讯问雷中佳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6.华蓥市司法局出具的(2016)华司矫调意字4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
证实:雷中佳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7.华蓥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广安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华蓥市公安局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华蓥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华蓥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中佳在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金钱人民币10.9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雷中佳在伙同他人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自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贿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三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二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三百万元。
本案被告人雷中佳收受他人贿赂款金额为人民币10.9万元,属于受贿”数额较大”。
被告人雷中佳的受贿行为虽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期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判处刑罚较轻,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事处罚原则,对被告人雷中佳犯受贿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雷中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中佳认罪悔罪,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雷中佳属于自首的公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雷中佳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雷中佳关于自己具有自首情节的辩称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雷中佳关于受贿金额应该按照实际收受金额计算的辩称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雷中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雷中佳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雷中佳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雷中佳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款 及第三款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中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已追缴的被告人雷中佳违法所得人民币10.9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梅
人民陪审员陈德明
人民陪审员唐光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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