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生,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平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已罢免),2001年3月至2014年7月任平原县王凤楼镇田庄村党支部书记,住平原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2日被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红庆,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生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生及其辩护人何红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金生在担任平原县王凤楼镇田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开展小麦直补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多次骗取国家小麦直补款共计人民币6609.74元,据为已有。2、2012年,被告人李金生在担任平原县王凤楼镇田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开展造林补贴申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造林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0640元,据为已有。3、2014年,被告人李金生在担任平原县王凤楼镇田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开展318省道改造迁占地上附属物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318省道迁占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3027元,据为己有。以上犯罪事实涉案总价值人民币30276.74元,案发之前被告人已退赃共计人民币18386.5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职务证明、小麦种植面积核实自报统计表、造林补贴统计发放表、318省道迁占地附属物登记表及补偿发放表、银行交易记录及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褚某某、张某、姜某某、杜某某、陈某、孟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李金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金生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金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人李金生没有提交证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金生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其他损失;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数额较少。辩护人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金生在担任平原县王凤楼镇田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开展小麦直补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多次骗取国家小麦直补款共计人民币6609.74元,据为已有。
2、2012年,被告人李金生在担任平原县王凤楼镇田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开展造林补贴申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造林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0640元,据为已有。
3、2014年,被告人李金生在担任平原县王凤楼镇田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开展318省道改造迁占地上附属物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318省道迁占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3027元,据为己有。
以上事实涉案人民币30276.74元,案发前被告人李金生已退还人民币18386.5元,案发后其余赃款11890.24元已被侦查机关扣押。
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李金生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金生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
2、被告人李金生的职务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金生的职务情况,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3、发破案经过,抓获说明,证实本案系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中发现,以及将李金生传唤到案的过程。
4、王凤楼镇2012年造林补贴发放表、2012年造林补贴验收情况表及相关资料,证实王凤楼林业站2012年造林补贴发放表显示李金生领取80亩造林补贴共计人民币10640元(卡号914030710016200468224)。
5、平原县王凤楼镇2012年造林补贴申报和发放资料以及拨款文件和拨款申请等资料复印件,证实平原县财政局获得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90万元,通过平原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向李金生发放造林补贴款人民币10640元(卡号914030710016200468224)。
6、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李金生个人业务取款凭证,证实李金生卡号914030710016200468224于2014年5月24日支取人民币13753元。
7、调取于平原县国土资源局的318省道地上附着物登记补偿原始资料和拨款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宗,证实王凤楼镇田庄村318省道扩宽地上附属物登记表中显示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4227.25元。(含原始登记表中没有的青苗补偿人民币1262.25元)
8、调取于王凤楼镇经管站的王凤楼镇田庄村在318省道改造工程中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相关账证,证实王凤楼镇田庄村在318省道改造工程中获得补偿款人民币34227.25元,2014年4月9日入经管站,2015年5月15日被支取,田庄村将补偿分配到户原始签字表显示向李某某账户914030710010101974389汇款人民币6000元、向李金生账户914030700010104375213汇款人民币7027元;2014年9月12日王凤楼经管站收到李金生退还的补偿款人民币13027元。
9、调取于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王凤楼分社的李金生、李某某个人业务取款凭证,结合被告人李金生供述、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李金生卡号9140030700010104375213于2014年9月12日在王凤楼信用社取款人民币7182元,李某某卡号914030710010101974289于2014年10月31日在王凤楼信用社取款人民币6010元。以上两笔均系李金生取款。
10、调取于王凤楼镇经管站的王凤楼镇田庄村2007年、2008年,2011年至2014年的小麦直补自报表及小麦直补发放表,证实田庄村向王凤楼镇经管站上报小麦面积的情况及小麦直补款发放情况。
11、调取于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士府分社的李某某个人业务取款凭证,结合证人证言证实李金生用李某某的名义将虚报的小麦补贴款取出的事实。
12、调取于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张士府分社的李金生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李某某账号914030710010100508956、914030710010101974289的交易明细及凭证,证实李某某账号914030710010100508956、914030710010101974289发放和支取小麦直补款的情况,李某某账号914030710010101974289、李金生账号914030700010104375213领取318省道补偿款的情况,李金生账户914030710016200468224领取造林补贴的情况。
13、中共平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6年4月25日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2015年12月中共平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群众举报,对平原县王凤楼镇田庄村支部书记李金生涉嫌套取国家和农资综合补贴款等问题进行调查,依纪依规追缴李金生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等违纪款共计人民币52437.8元。其中含2011年至2014年李金生用其儿子李某某的名字套取的国家小麦直补款人民币5359.5元。
1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29日在李某某的见证下依法扣押李金生涉案款人民币11890.24元。
15、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传唤证、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金生在侦查阶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褚某某(王凤楼林业站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上级林业部门发放的造林补贴主要是由镇林业站主管和实施的,因为当时对王凤楼镇各村造林情况不太了解,就要求各村自己申报符合条件的造林户,按规定林业站应组织人员对申报造林情况进行验收,但是林业站人员少,就没勘查制作造林补贴发放表报上去了,直到2014年这个补贴才发下来。王凤楼镇田庄村申报了一户李金生,申报亩数是80亩,通过李金生的914030710016200468224账户,领取了人民币10640元。
2、张某(平原林业局会计)的证言,证实2012年平原县造林补贴款是政府财政拨款,一期补贴标准是133元每亩,补贴对象是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开展人工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林农和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
3、杜某某(张华镇纪检书记,原王凤楼镇武装部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王凤楼镇上安排杜某某协助县里有关部门开展318省道改造工作,主要是改造迁占地及其附属物进行登记,杜某某通过召集各村干部,根据各村干部指明的边界,以村为单位协助县里有关部门登记地上附属物,杜某某代表镇上签字,县里就按照表里的登记的情况把补偿款拨到镇上经管站,经管站再发到农户。318省道改造附属物登记表的测量和登记主要是村干部自己指给测量人员登记人员的,因为杜某某等人不清楚村界。王凤楼镇田庄村李金生向镇上退过318省道补偿款。
4、姜某某(平原县土管局测绘大队科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318省道改造时,拓宽地及其附属物补偿登记主要是依靠村干部指定来测量登记的,因为好多界限不清楚,也没有精力核实,登记表制作后,姜某某作为土管部门代表在责任者内签的字。
5、陈某(王凤楼镇经管站站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王凤楼镇田庄村支部书记李金生向镇上经管站退了318省道补偿款13027元,这个钱是李金生用自己的名义虚报地上附属物所得7027元的补偿、用李某某名义虚报地上附属物所得6000元的补偿,镇上将这些退款记到了田庄村的账上。
6、李某某(王凤楼镇田庄村现任村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2014年318省道改造,其因为没有占到地和地上附属物,没有得到补偿,其父亲李金生当时担任村支部书记,因为县里工作人员对村内情况不熟,李金生就利用给县里工作人员指认的机会,分别用李金生和李某某的名义虚报了地上附属物,后来这些钱全部退到镇经管站入了本村账。经辨认318省道补偿款领取人“李某某”签字和信用社取款凭证上“李某某”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字。李某某另证实其从没有用自己的名字申报过小麦直补,家里的地全部在李金生名下,2015年镇上纪检干部找李金生谈话时其才知道李金生利用其名字冒领小麦直补的事情,经辨认侦查员出示的小麦直补申请表和取款凭证中“李某某”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字。
7、孟某某(王凤楼镇政府,科员)、李某某(城管执法局王凤楼分局局长,2014年田庄包村干部)的证言,分别证实其二人均为田庄村包村干部,主要是协助镇政府处理村里的日常事务,如申报小麦直补和上级其他优抚工作。经辨认小麦直补申报表中其二人的签字均不是本人签的,不知道是谁签的,小麦直补申报的面积也没有核实,也不可能实际核实。
8、张某甲(王凤楼镇财政所会计)、陈某(王凤楼镇经管站站长)的证言,共同证实王凤楼镇小麦直补发放程序,即先由村民自己申报个人信息和自己种植小麦的面积,由村干部统计,村干部和包村干部审核签字报经管站,经管站把辖区内每个村的小麦直补统计表报财政所,财政所根据村民信息发放小麦直补。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金生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利用担任王凤楼镇田庄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镇政府开展造林补贴工作中,私自虚报林地面积80亩,套取国家造林补贴人民币10640元;2014年,其利用担任王凤楼镇田庄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开展318省道改造时,用自己和其儿子的名义虚报迁占地附属物,骗取国家迁占补偿款人民币13027元;2007年、2008年、2011年至2014年,其利用担任王凤楼镇田庄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镇政府开展小麦直补申领工作时,冒用李某某的名义虚报小麦直补亩数,骗取国家小麦直补款人民币6609.74元。同时证实其虚报骗领的上述补贴、补偿用于其家庭消费,与村里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生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小麦补偿款、造林补贴款、318省道迁占补偿款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平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金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在案发前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18386.5元,归案后赃款11890.24元已被侦查机关扣押,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打击犯罪,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根据被告人李金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金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金生案发前向王凤楼镇经管站退赃13027元、向平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赃5359.5元、案发后退缴至平原县人民检察院赃款11890.24元,予以返还原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玉霞
代理审判员张晓
人民陪审员吕吉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于俊婷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