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朱文民在担任平原县前曹镇宫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申报、核实小麦种植面积以及落实种粮大户相关政策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小麦种植面积和种粮大户的手段,骗取国家补贴款50432.25元据为已有。其中,骗取小麦补贴款31481.25元,骗取种粮大户补贴款18951元:
1、2013年,被告人朱文民以自己的名义上报小麦种植面积54.3亩,以其妻王某乙的名义上报小麦种植面积150亩,共计上报204.3亩。朱文民实际种植小麦84.15亩,虚报小麦种植面积120.15亩。2013年,国家对小麦的补贴标准为125元/亩,被告人朱文民共计骗取小麦补贴款15018.75元;
2、2013年,被告人朱文民以其妻王某乙的名义上报小麦种植面积150亩,并以王某乙的名义申报为种粮大户。2013年申报种粮大户的要求为种植小麦面积150亩以上(包括150亩),补贴标准为100元/亩。被告人朱文民实际种植小麦84.15亩,不具备申报种粮大户的条件,因此2013年被告人朱文民共计骗取国家种粮大户补贴款15000元;
3、2014年,被告人朱文民以其妻王某乙的名义上报小麦种植面积150亩,其实际种植小麦84.15亩,虚报小麦种植面积65.85亩。2014年,国家对小麦的补贴标准为125元/亩,被告人朱文民共计骗取小麦补贴款8231.25元;
4、2015年.朱文民以其妻王某乙的名义上报小麦种植面积150亩,其实际种植小麦84.15亩,虚报小麦种植面积65.85亩。2015年,国家对小麦的补贴标准为125元/亩,被告人朱文民共计虚报小麦补贴款8231.25元;
5、2015年,被告人朱文民以其妻王某乙的名义上报小麦种植面积150亩,并以王某乙的名义申报为种粮大户,领取种粮大户补贴款9000元。2015年申报种粮大户的要求为种植小麦面积50亩以上(包括50亩),对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为60元/亩,被告人朱文民实际种植小麦84.15亩,虚报小麦种植面积65.85亩。2015年被告人朱文民共计骗取国家种粮大户补贴款3951元;
被告人朱文民于2016年4月19日将涉案款50432.25元退缴至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业经当庭质证并采纳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户籍证明,证实朱文民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
平原县前曹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职务证明证实,朱文民1995年至2004年任宫徐村副主任;2004年至今任宫徐村党支部书记。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发破案经过、补查材料证实,朱文民涉嫌贪污案系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并于2016年4月12日对朱文民进行立案侦查。依法传唤朱文民到案接受讯问,朱文民对贪污犯罪事实供认。
提取于平原县前曹镇农村经济管理站的2013年至2015年前曹镇宫徐村小麦种植面积核实自报告统计表证实,2013年朱文民名下小麦种植面积是54.3亩,王某乙(朱文民之妻)名下小麦种植面积150亩;2014年王某乙名下小麦种植面积150亩;2015年王某乙名下小麦种植面积150亩。
提取于平原县财政局前曹财政所2013年至2015年度补贴发放表证实,2013年至2015年朱文民上报的小麦种植面积及得到的小麦补贴款:2013年朱文民6787.5元打入914030500010101768638账户,王某乙(朱文民之妻)18750元打入6215211405085961;2014年王某乙18750元打入914030500010103356690;2015年王某乙18750元打入9140305000101033566900。
提取于宫徐小组的前曹镇大绿化土地租赁合同、宫徐村高速两侧绿化占地租赁款证实,前曹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30日开始租赁宫徐社区宫徐村民小组136亩土地用于苗林种植。其中包括五组朱文彬25亩。
朱文民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书证实,王某乙(朱文民之妻)于2012年10月1日与平原县前曹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平原县前曹镇政府将前曹镇宫徐村北高速公路两侧126亩土地租赁给王某乙进行林业开发,期限共20年,每年每亩租金700元。
宫徐村民小组提供的2011年至2015年度承包地明细表、宫徐村民小组提供的2009年荒地、承包地、村内空闲收费统计表证实,朱文彬名下的承包地为15.55亩;承包荒地2块共5.1亩,共承包了村里20.65亩的土地。
前曹镇财政所提供的平原县财政局文件一平财建[2014]44号关于拨付平原县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通知,证实平原县前曹镇2013年6户种粮大户,上级安排补贴资金18.92万元,专项用于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资金项目支出。
提取于平原县前曹镇经管站的2013年种粮大户备案申报书一包括:王某乙(朱文民之妻)种粮情况简介、种粮大户承诺书、德州市种粮大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审批表及2013年种粮大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分户明细表、德州市种粮大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审批表及2013年种粮大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分户明细表、宫徐村民小组承诺书、前曹镇政府承诺书、前曹镇农村士地承包合同书,前曹镇宫徐村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朱某乙、朱某甲、朱某丙和王某乙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平原县前曹镇人民政府和王某乙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王某乙种植土地分布图,王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卡号是6215211405085961福农卡的复印件、2013年山东省种粮大户资格初审表及依法提取于平原县前曹财政所的前曹镇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分配表证实,王某乙所申报粮食种植面积300亩,其中小麦150亩、玉米150亩;补贴面积150亩、金额15000元。
提取于平原县前曹财政所的德州市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一转发德财基【2015】15号《关于做好2015年种粮大户和种粮家庭农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及山东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鲁财基【2015】8号文件一关于做好2015年种粮大户和种粮家庭农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证实2015年种粮大户资金系财政拨付。
提取于平原县前曹经管站的王某乙(朱文民之妻)种粮大户承诺书,宫徐村五组和王某乙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王某乙分别和前曹镇宫徐村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朱某乙、朱某甲、朱某丙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前曹镇人民政府和王某乙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书证,证实2015年11月17日王某乙申请种粮大户(种粮食150亩)的申报资料情况。
提取于平原县前曹镇财政所的2015年前曹镇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分配表证实,2015年前曹镇宫徐村王某乙(朱文民之妻)种地150亩,每亩补贴60元,共补贴9000元,打款至914030500010103356690账号。
提取于平原县农村信用社的朱文民的账号是914030500010101768638的交易明细、王某乙(朱文民之妻)的账号是6215211405085961的交易明细、王某乙(朱文民之妻)的账号是914030500010103356690的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月30日朱文民的账号汇入6787.5元;2013年1月30日王某乙(朱文民之妻)的账号小麦直补18750元,2014年8月22日转账存入15000元(种粮大户补贴);王某乙(朱文民之妻)的账号2014年1月29日汇入18750元(小麦直补),2015年7月17日汇入18750元(小麦直补),2015年12月12日汇入9000元(种粮大户补贴)。
提取于平原县农村信用社的个人业务取款凭证证实,王某乙从尾号6690的账号分别于2014年2月22日在柜台取款18750元、2015年7月20日取款20250元、2016年1月4日取款11400元。
平原县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扣押决定书、移送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朱文民50432.25元涉案款已于2016年4月19日退缴。
(二)证人证言
王某乙(被告人朱文民之妻)的证言证实,自从2012年以来,自己家每年种植80多亩小麦。其中有人口地10.5亩,承包了本村五组的20亩地,还承包了本村朱某甲、徐某乙、徐某乙等村民的50多亩土地(具体数目记不清了),这80多亩地每年都种植小麦。朱文民以自己的名义租赁了宫徐村北高速公路两侧100多亩土地,并和前曹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书》,这一百多亩地其中有25亩地种植了杨树,自2013年至2015年,都在这25亩杨树地中穿种了小麦,这几年每年种植的80亩小麦地中包括这25亩杨树地中的小麦。2013年至2015年朱文民以其名义上报的小麦种植面积直补款,这些钱都打到其小麦直补账号上了,但钱是朱文民取出的事实。
徐某某(平原县前曹镇宫徐村村主任兼村文书)的证言证实,每年上报小麦面积时都是各小组分别统计各小组的地亩数,然后五个组的组长把他们统计的地亩数报到这里,其负责统计五个组全部的数据,将所有的数据都手填到经管站下发的小麦种植面积自报表上,填完之后支书以及包村干部要在表上签字后其把表上报到经管站。自报表上村支部书记朱文彬(也叫朱文民)、包村干部赵某丙的签名是其代签的,他们两个人都知道。朱文民家自2012年至2015年,实际每年种植小麦80多亩,其中包括朱文民家的人口地10.5亩,还包括朱文民承包的本村五组的20.65亩承包地,另外还包括朱文民承包的本村其他村民的50多亩地。2013年以前,朱文彬每年都在自己名下报小麦面积,具体数我记不清了,以上报到经管站的自报表为准。2014年后朱文民就再没有在其的名下报小麦直补。从2013年开始,朱文民的家属王某乙也开始报小麦面积,2013年-2015年每年都是报150亩,2016年报了60多亩。朱文民在村北高速公路两侧租赁了136亩地,包括五组的这25亩地均在高速公路南侧,种的是杨树,朱文民在杨树地里面穿种了小麦,这25亩小麦就包括在朱文民实际种的80多亩小麦中。其余的111亩地朱文民没有种庄稼,先后种的柳树等苗木。前曹镇上征用这136亩地是和宫徐村民小组签的合同,朱文民经办。随后朱文民又从镇政府那里把这136亩地租了过来。
宋某某(原平原县前曹镇经管站站长)的证言证实,从2013年到2015年,前曹镇宫徐村农户的小麦农资及综合补贴是宫徐村村文书徐某某把各农户小麦种植面积上报到经管站,经管站整理后转到镇财政所,再由镇财政所上报到县财政局,由经管站上报到县农业局。每年宫徐村各农户的小麦种植面积都按村干部上报经包村干部签字的数据。经管站没去宫徐村实地测量过。2013年根据国家政策,种植面积要达到150亩才符合种粮大户的申报条件。2015年,统计的种粮大户是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农户。2013年的种粮大户补贴情况是由前曹镇农技站的辛某某负责将这项国家政策通知到宫徐村的村支书朱文民。2015年是其将这项国家政策通知到宫徐村的村支书朱文民的,同时告诉朱文民种粮大户所申报的种植面积一定要属实,相应的政策再由朱文民传迭给宫徐村的种粮大户。
辛某某(平原县前曹镇农技站站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按照县农业局指示,让村干部通知当年种植小麦150亩地以上的种粮大户申报补贴。收集的种粮大户信息有宫徐村,自己通知的宫徐村的支部书记朱文民,并且告诉朱文民通知当年该村种植小麦150亩地以上的种粮大户申报补贴。
赵某丙(平原县前曹镇民政办民政助理)的证言证实,自己从2013年开始一直到现在担任前曹镇宫徐村包村干部。2013年-2015年宫徐村小麦种植面积核实自报告统计表,是该村文书徐某某上报的,自报表上包村干部“赵书梅”的签字是自己让徐某某替代签的。
任某丙(平原县前曹镇财政所科员)的证言证实,财政所的职责包括小麦直补款、种粮大户补贴款等信息的登记录入等。前曹镇是从2013年开始对种粮大户进行补贴的,在县里对种粮大户登记确认完成之后,财政局将补贴款拨付到财政所,根据名单将补贴款发放到种粮大户账户里。2015年种粮大户的补贴程序是跟小麦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程序是一致的。其提供2013年和2015年的种粮大户补贴文件和这两年前曹镇种粮大户名单、提供宫徐村2013年至2015年小麦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发放表。
朱某某、朱某丁(平原县前曹镇宫徐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2年朱文民承包了宫徐村村北高速公路南五组的25亩集体土地后,在杨树地里穿种了三、四年的小麦,从2015年开始朱文民就没再在这块地里种小麦。
徐某甲、朱某甲、徐某乙、徐某乙、朱某钢、陈某花(平原县前曹镇宫徐村村民)等六份证言证实,朱文民承包了本村6户村民共计28亩土地,但他们均未与朱文民或朱文民的妻子王某乙签订过土地流转合同。
徐某丙、朱某乙、朱某丙(平原县前曹镇宫徐村村民)的证言证实,朱文民是宫徐村的村支部书记。朱文民没有承包过自己家的地,朱文民的妻子王某乙也没有承包过自己的地,从来没有和王某乙签过土地流转合同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朱文民供述:2013年至2015年,其在担任平原县前曹镇宫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申报、核实小麦种植面积以及落实种粮大户相关政策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手段骗取小麦补贴款31481.25元,采取虚报种粮大户的手段,骗取种粮大户补贴款18951元。合计骗取国家补贴款50432.25元,并用于生活开销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