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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11-26

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庆甫,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明光市九香食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明光市。2016年10月20日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庆甫犯行贿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庆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姚庆甫在明光市石坝镇工业集中区兴建厂房,为了获得土地用地指标以及顺利的兴建厂房,分别于2010年10月份向时任石坝镇党委书记朱某行贿30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委托其二哥姚某送给朱某一张金额为20000元的农业银行储蓄卡,两次共计贿送5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庆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  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姚庆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姚庆甫在明光市石坝镇工业集中区兴建厂房,为了取得土地用地指标和顺利兴建厂房,2010年10月份,在时任石坝镇党委书记朱某的办公室向朱某行贿现金30000元;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姚庆甫委托其二哥姚某到朱某家送给朱某一张已存储现金20000元的农业银行储蓄卡,两次共计贿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庆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案发及到案经过;证人姚某、朱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庆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姚庆甫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姚庆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庆甫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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