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虞年焕,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临海市。2015年8月18日因本案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辩护人鲁陈坚,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年焕犯受贿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年焕及其辩护人鲁陈坚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需要,于2016年5月2日、8月1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2016年6月1日、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11月,临海市大田街道开展临海市大田港上沙溪河道治理工程并成立工程指挥部,同时要求该工程河道所辖各村两委做好村民的政策处理工作。2013年春节前,在该工程施工至大田街道朝阳村地段时,受到该村部分村民的阻挠,大田港上沙溪河道治理工程1标段承包人之一周富荣找到该村村民主任被告人虞年焕,希望其做好村民工作,使得该工程施工时能顺利开展,并送给被告人虞年焕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虞年焕予以收受,并将其中人民币5000元分给村民委员罗某。
2、2014年,临海市大田街道在朝阳村实施江石路道路含排水及桥梁工程,要求朝阳村两委做好村民的政策处理工作。该工程承包人戴某为了工程能顺利进行,找到该村村民主任被告人虞年焕,希望其做好村里的政策处理工作,后戴某按照事先的约定分二次送给被告人虞年焕共计现金人民币6万元、硬中华香烟30条,被告人虞年焕予以收受。经估价鉴定,上述30条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2600元。
3、2012年上半年,临海市大田街道将浦山北路洪桥附近的109亩土地引进给浙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要求朝阳村两委做好村民的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在进行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之前及进行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过程中,该村村民主任被告人虞年焕以开展村民政策处理工作需要经费为由,私下分三次向浙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老总孙某讨要人民币80万元钞票,后孙某分别于2012年9月、2013年5月、2013年6月间将人民币20万元、30万元、30万元分三次送给被告人虞年焕,被告人虞年焕予以收受。被告人虞年焕收受后将人民币40余万元以额外补偿的形式分发给罗某、张某1、屈某等多名涉地的村民。
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虞年焕被本院依法传唤到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虞年焕身为大田街道朝阳村村民主任,受大田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在协助大田街道办事处政策处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虞年焕辩解:一、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二、事实部分:1、在指控的第1笔事实中,其在收受周富荣的1万元后,除了分给罗某5000元外,剩余的5000元给了村老年协会会长胡开华用于摆平闹事的村民。2、在指控的第2笔事实中,其在收受戴某的6万元后,其中的1万元分给张某2,8000元分给吕某,中华香烟由戴某放在村书记的小店内,自己只拿了4、5条,余下的怎么处理的自己不清楚。3、在指控的第3笔事实中,其分三次从孙某处拿了80万元,这80万元不是自己向孙某讨要的,而是孙某主动给其用于给被征地农户的额外补偿的,并且这80万元拿来后,自己只拿来30万元左右,有不少于50万元分给涉地村民了(其中罗炳友、郑志大、小琴、罗炳洋、叶建福、王加军等都分到了补偿款,其在侦查阶段都已经交代了,但反贪局没有去查;分给虞某2是3万元,不是原先交代的2万元;分给郑某36万元)。
被告人虞年焕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条件。被告人系村长,大田街道办事处没有相关的法定委托、书面委托,这个身份不属于刑法及相关的立法解释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二、被告人收受的款物的性质是“摆平费”,不属于受贿性质。三、即使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受贿性质,也不属于指控的索贿性质。四、数额方面:1、指控的第1笔事实中,除了分给罗丙舜5000元外,剩下的5000元给了村老年协会会长,应在犯罪数额中剔除。2、指控的第2笔事实中,6万元中分给吕某和张某218000元,香烟只拿了4条。3、指控的第3笔事实中,在拿来的80万元中有至少不少于50万元转送出去了,被告人有过多次供述,公诉机关应当核实但没有核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另外,孙某送第一笔20万元时,土地还没有开始征用,这笔钱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虞年焕于2011年开始担任临海市大田街道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协助大田街道办事处土地征用政策处理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4年,临海市大田街道在朝阳村实施江石路道路含排水及桥梁工程,要求朝阳村两委做好村民的政策处理工作。该工程承包人戴某为了工程能顺利进行,找到该村村民主任被告人虞年焕,希望其做好村里的政策处理工作,后戴某按照事先的约定分二次送给被告人虞年焕现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虞年焕予以收受;又按照事先的约定将30条硬壳中华香烟放在村小店处,被告人虞年焕拿去其中的4、5条。经鉴定,该30条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2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虞年焕的供述。证实2011年至今其担任大田街道朝阳村主任,和村书记罗志明负责朝阳村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安排,做好政府在村里的各项事务。大概2014年年初时,江石路硬化工程在临海市办事大厅招投标结束,统包给戴某做。该工程主要是在朝阳村三队范围内施工,开工前三队有些村民以政策处理没有落实好为由进行阻扰,不准施工队进场。戴某找到其,希望其能抓紧做好政策处理,让村民不要阻止他们施工,他讲好给其一点好处费,最后讲好给其6万元钞票。之后其找到属于三队的两个村两委委员,一个是村民委张某2,一个是村支委吕某,叫他们一起做好村民的政策处理工作,到时会有一定感谢费,他们两人都表示同意。后来,其分两次从戴某处拿来6万元现金,面值都是100元,一万元一刀,其将其中的10000元给了张某2,8000元给了吕某。此外,在工程开工初期,其在村办公室办事听到有村民开玩笑在讲,工程在朝阳村做,连包香烟抽抽都没有。其听到后就打电话给戴某,叫他送30条左右的中华香烟到村书记罗志明的小店,到时分给村两委。后来戴某把香烟拿到村书记罗志明的小店里。这些香烟其拿了4、5条左右,其他的由罗志明分给村两委。戴某送其钱和香烟,是因为他承包的工程施工点在朝阳村,村民以政策处理未完成为理由不准他们开工,而村里的政策处理事情街道都是由村两委去做的,戴某为了能尽快让其做好村里的政策处理工作,使得工程尽早进场,所以要送钞票和香烟给其。
二、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其和朋友关某一起中标一个市政项目,叫浦山路—江石路—奋进街道路排水工程,工程所在地就在朝阳村。2014年准备开始进场做工程之前,因为涉及到朝阳村村民农田的政策处理问题没有落实,其找到朝阳村主任虞年焕,希望他能帮忙做好村民的政策处理工作,让工程队可以顺利进场施工。最后双方谈好给虞年焕6万元钞票、20条硬中华。开工后不久,其应虞年焕的要求,分两次将各20条的硬中华香烟送到朝阳村的小店。后来其分两次将各3万元的现金送给了虞年焕。送给虞年焕财物是因为江石路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在朝阳村,该村的村民以政策处理未完成为理由不准开工,朝阳村里的政策处理事情大田街道都是村长去做的,而虞年焕是村长,其为了能够尽快让虞年焕做好村里的政策处理工作,使得工程尽早进场,所以要送钞票和香烟给他。
三、证人关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3年下半年,其和朋友戴某一起合股中标了江石路排水排污工程,工程所在地是朝阳村。2014年上半年开始进场做工程,进场后过了一个月左右,戴某同其讲,因为工程涉及到朝阳村村民农田的政策处理问题没有落实,村民多次过来阻扰工程,不给工程队填土,朝阳村主任虞年焕提出要送给他6万元钞票,其同意了。之后戴某跟其说,他分两次将6万元钞票送给虞年焕了。送给虞年焕6万元现金后,有一天晚上,戴某打其电话,让其去买15条硬中华香烟,他要送给虞年焕。其买了20条硬中华香烟后,第二天早上带给戴某。这样过了几天,戴某同其说,他后来又买了15条硬中华香烟送给虞年焕。送给虞年焕财物,是因为朝阳村的村民以政策处理未完成为理由阻扰工程队施工,为了能够尽快让作为村主任的虞年焕做好村里的政策处理工作,使得工程尽早进场,所以要送钞票和香烟给他。
四、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朝阳村的村民委委员。江石路道路工程涉及到第三生产队的土地,大概10余亩土地。大概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午饭后,虞年焕开着一辆黑色的轿车来到其开在大田街道奋进街上的大排面店门口,他递给其6000元现金,说这笔6000元还给其。其以为他是还之前他向其借的6000元借款。
五、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朝阳村村民委委员。在担任村民委员期间,朝阳村主要有浦山路、江石路、奋进东街的路面硬化和排水排污工程,还有物流公司和伟星房产等项目。村里的土地征用都是在2007年左右由政府预征了。有工程项目涉及到政策处理工作时,由大田街道负责,具体由村两委做村民工作。在朝阳村相关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虞年焕没有给过其财物。
六、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0条硬中华香烟价值12600元。
七、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临海市大田街道江石路道路排水及桥梁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证实2013年8月6日,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建设临海市大田街道江石路道路排水及桥梁工程项目。
八、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证实2013年7月19日,临海市财政局审批同意江石路道路排水工程立项,投资总额460万元。
九、大田街道办事处江石路(浦山路—奋进东街)道路、排水工程标底预算审核意见书。证实2013年11月11日,临海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对大田街道办事处江石路(浦山路—奋进东街)道路、排水工程标底进行了预算,预算总额为4605279元。
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4年1月9日,临海市人民政府大田街道办事处与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大田街道江石路(浦山路至奋进街)道路排水工程。
2、2012年上半年,临海市大田街道将浦山北路洪桥附近的109亩土地引进给浙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要求朝阳村两委做好村民的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在进行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之前及进行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过程中,该村村民主任被告人虞年焕以开展村民政策处理工作需要经费为由,私下分三次向浙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老总孙某讨要人民币80万元钞票,后孙某分别于2012年9月、2013年5月、2013年6月间将人民币20万元、30万元、30万元分三次送给被告人虞年焕,被告人虞年焕予以收受。被告人虞年焕收受后将人民币约50万元以额外补偿的形式分发给罗某、张某1、屈某等多名村民。
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虞年焕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到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虞年焕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62100元;在临海市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告人虞年焕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虞年焕的供述。证实大概在2012年上半年左右,有一次其在大田街道与街道主任张某3聊天,他说想把世通物流公司拉到大田街道来作为引进项目,其说可以把世通物流公司放在朝阳村土地上,其负责把村民政策处理工作做好,条件是接到帮忙把村里浦山路街面的70间房子的指标落实了,张主任同意了,让其负责把村民政策处理工作做好。但大田街道没有支付政策处理费用。后来张某3把其和孙某叫到他的办公室介绍相互认识,让他们自己沟通土地征用工作。这样其回去后开始做政策处理工作。在做工作的过程中,其了解到有些村民主要想钞票补偿一点,思想很难做通,需要工作费用(是指其做政策处理工作所需要开支的各种费用,比如给其他一些村干部部分钞票、与相关人员一起娱乐消费、以及给部分村民的额外费用)大概到了2012年下半年,其向孙某提出要一些30万的工作经费发给村民,否则工作很难开展。孙某讲自己土地还没有拍下来,最多先给其20万元。之后村里100亩左右土地在临海市办事大厅招标,由世通物流公司中标。其当时提出叫他直接现金给其,孙某说要用转账的方式给其,最后他将20万元打到其台州银行的账户上。然后其把部分钞票分给潘某(1万元)、屈某(2万元)等人。
物流公司这块土地涉及到第四生产队的有30、40亩,罗丙舜一家就是第四生产队的,罗丙舜作为村干部,是第四生产队的主要任务,他们生产队主要他说了算。所以接下来的政策处理重点就是罗丙舜这里。一开始其和罗丙舜讲好给罗丙舜三兄妹共15万元,当时罗丙舜提出来自己这15万元一份都不要,就都给他哥哥妹妹两人。后来罗丙舜又向其提出来要钞票,其考虑到这块土地主要涉及到罗丙舜这个生产队,他若不同意土地征用肯定有困难,所以其答应再给他争取15万元。这样其就去向孙某要了30万元。孙某的驾驶员联系了其,在朝阳村口世通公司的土地附近将30万元交给其。拿来30万元后,其将罗丙友的7万元送到他开在新江路的性保健品店里直接交给他的;张某1的6万元或8万元是其送到他在朝阳村的家里直接交给他的;罗丙舜的15万元,有10万元其记得是在车上交给他的,剩余的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从村集体资金里先支5万元给他,发票做暂支土地款。
这块地被孙某的公司拍得后,按照常理,这块地的填土工程应该是由村里来做的。但是孙某又通过张某3同其协调,意思填土他自己做,其也就同意了,孙某公司按照3000元一亩的标准补给村里填土补偿款,大概是30多万元。这30多万元填土补偿款,先由村文书陈年勇按照3000元一亩算出来,然后其联系孙某说需要多少填土款,之后孙某将补偿款直接打到村里,然后再由村里取出来分到所涉及的生产队,再由各个生产队按照3000元一亩的标准发放给土地有涉及的村民手里。期间,有一些是村民闹着要自己填土,其就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不要做,并以填土补偿款名义拿点钞票给他们。其就打电话给孙某,叫他再拿30万元给其。过了几天,他打电话给其,在朝阳村口世通公司附近将30万元交给其。其将其中的部分钞票分给了屈某等人。
总的来说,其从孙某处拿来80万元,约30万元自己拿来了,约50万左右时用于土地征用中政策处理给了相关村民,其中包括罗某15万元、张某16.6万元(或8.6万元)、屈某5万元、汪某2万元、潘某1万元、郑某10.5万元、叶某三兄弟2.5万元、虞某11万元、虞某23万元、郑某36万元等,还有刘某、章某等村民分到了数额不等的现金。
孙某送给其钞票,是因为孙某的世通公司在拍得村里土地过程中,土地涉及到的村民以政策处理未做好为理由不想土地被征用,其作为村长受街道委托来做村民的政策处理工作。孙某为了能让公司顺利开展,请其帮忙抓紧做好村民的政策处理工作,所以送其钞票。孙某应该知道有其部分钞票是作为政策处理费用发给相关村民,还有一部分钞票是其自己拿来了。
二、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从1995年左右到现在一直担任朝阳村村民委委员。早在5、6年前,村里将100亩左右计划作为村留地,建造标准厂房。在2012年下半年,虞年焕同大田街道协调,把这块土地转让给孙某。之后在2013年,村两委开始进行土地征地政策处理工作。涉及其第四生产队的土地有59亩,其也配合村里开展政策处理工作。当时其经常和虞年焕一起,虞年焕同其讲,让其帮他一起做土地征地政策处理工作,他问孙某要点钞票,分点好处费给其。之后有一天在喝茶时,虞年焕提出来给其15万钞票。其说好的。喝茶结束后其跟虞年焕出来,虞年焕从车里拿出一个黑袋子递给其,其打开一点,是10万元现金钞票。其问虞年焕为什么不是15万元。虞年焕说从孙某那里要来的钞票不多,这10万元先给其,让其去村里问出纳先拿5万元,以后虞年焕自己把5万元还给村里。过了几天,其在村办公室遇到出纳陈育兴,其问他,虞年焕让其去村里拿5万元钞票,虞有无同你讲过。陈说有讲过的。陈拿出5万元现金递给其,让其写一张借条,内容是其向村里借款5万元。借条写好后其找虞年焕和书记罗志明签字。其家里兄弟姐妹有无分到钞票,具体其不知道。孙某给虞年焕钞票因为孙某的公司拍得朝阳村的土地过程中,土地涉及到的村民以政策处理未做好为理由不想土地被征用,而村长虞年焕受街道委托负责做好村民的政策处理工作。孙某为了能够让公司顺利开展,请虞年焕帮忙抓紧做好村民的政策处理工作,所以要送钞票给虞年焕。
三、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因企业发展需要,准备在高速公路临海北道口附近征用土地发展电商物流,2013年3月8日,他们江南物流摘拍得到大田街道朝阳村土地,后注册成立浙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这块土地前2009年左右,政府就把这块土地征用了,土地证也做下来了。这个项目的政策处理按照规定都是由政府来负责,所以政策处理市政府一直督促大田街道来完成,大田街道主要派驻村干部陈某2和朝阳村主任虞年焕来负责。政策处理费用是街道支付的。
公司在建设过程中,虞年焕分三次向其讨取了80万元钞票。第一次是在2012年其定下要购买这块土地后拍得这块土地前,其就同虞年焕沟通,希望他能做好村民的政策处理工作,先将土地用铁丝网围起来能通过国土局的要求进行拍卖。虞年焕当时提出来,有些村民虽然能够获得街道丈量的土地征用费和青苗补偿费,但是他们内心里面觉得这点钞票是不够的,是需要再讨得一些钞票,叫其先拿20万元过来,让他做好村民思想工作,启动土地征用程序。其当时同意了他的要求,叫他把账号给其,其叫老婆以转账的方式给了虞年焕20万元。其老婆是用其丈母娘陈学冬的账户直接转给虞年焕的。
第二次是在其拍得土地后,大概在2013年5月份,他们公司想进场填土,因村民阻扰,工程队无法进场施工,其就打电话联系虞年焕,让他帮忙做村民工作,虞年焕让其再给他30万元,其同意了。其交给驾驶员余某30万元现金,让他送给虞年焕。后驾驶员在世通物流公司路口把30万元给了虞年焕。
第三次,大概是在第二次过了一个月左右,填土已经完成了一部分,准备对剩余部分场地继续进行填土,又有村民阻扰,说政策处理工作还没有落实,青苗补偿费还不够,造成工程停工。其打电话给虞年焕,让他出面落实村民工作。虞年焕让其再给他30万元。后来约好碰面后其把30万元给了虞年焕。
送给虞年焕80万,是因为其的世通物流公司项目选址在朝阳村,而该村的村民以政策处理未完成为理由多次阻扰工程队施工,使工程队停工。朝阳村里的政策处理事情大田街道都是村长去做的,而虞年焕是村长,其在向他提出让其帮忙做村民思想工作,落实村民政策处理时,他提出来必须得送给他钞票,其为了能够尽快让虞年焕做好村里的政策处理工作,使得工程尽早进场,让公司尽早运行,所以要送这80万元给他。这80万元他至今没有退还给其。
四、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3年5月份,当时世通物流公司已经摘拍得到朝阳村的土地。有一天孙某叫其去他江南物流中心的办公室,交给其一个黑色塑料袋子,说这袋子里装的是钞票,让其交给虞年焕,其开车来到朝阳村村口,把黑色塑料袋递给他。其估计应该有20多万元。
五、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朝阳村村民,是第四生产队的。其的土地全部被征用了。期间,因其不同意征地,虞年焕有三四次单独来其家做其工作,其提出要8万元。经过讨价还价,讲定给其5万元钞票。后来他一次给其2万元、一次给其4万元。在虞年焕给其6万元后,其和刘开静合伙填土,虞年焕给了他们12000元,其和刘某每人分得6000元。
六、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朝阳村村民代表,是第一生产队的。其的土地有被物流公司征用了。因其不同意征地,虞年焕就做其工作,让其同意征地。在征地结束后,虞年焕在办事处前面的路上给其5000元钞票。除了虞年焕给其的5000元外,生产队还有分给其填土补偿款,具体多少记不清了。
七、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朝阳村村民,属于第六生产队。其有2亩多土地被物流公司征用了。在物流公司土地征用时,其不同意征地。虞年焕就做其工作,让其同意征地,并说补偿给其2万元钞票。之后虞年焕找到其给其2万元。除了这2万元外,生产队还有分给其填土补偿款,这是每户土地有碰到的都有分到的,由生产队按照3000元一亩统一发放的,具体分到多少记不清了。
八、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朝阳村村民,属于第三生产队。其的土地有被物流公司征用了。在物流公司土地征用后,世通公司进行填土,他们小队不让他填,虞年焕让他们不要阻扰,等填土结束后按照3000元一亩进行补偿。其当时提出这笔钞票要先拿出来,不然不给填土。这样虞年焕就给了其4000元钞票。他的钞票从哪里来其不清楚,他没有同讲其过。给其钞票的事,没有其他人知道。除了这4000元外,生产队还有分给其填土补偿款,这是生产队按照3000元一亩统一发放的,具体分到多少记不清了。
九、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朝阳村村民,有两个弟弟叫叶建金、叶建明,属于第三生产队,其的土地有被物流公司征用。大概在2012年左右,当时物流公司的土地准备征用,他们三兄弟觉得当时每亩土地的补偿费用太少了,不同意征收。虞年焕当时多次找他们三兄弟做工作,提出让他们同意征收,等物流公司这个项目落实后,再适当补偿给他们。之后大概在2012年过年前,虞年焕打其电话,见面后递给其1.5万元现金,说这是上次讲好补偿给他们三兄弟的,让他们三兄弟自己分下。回去后他们三兄弟各分得5000元。大概在2013年,物流公司的土地征用结束后,按照惯例,涉及哪个生产队的土地由哪个生产队的成员自己填,当时他们三兄弟想做填土,虞年焕就做他们工作,让他们不用自己填土,等填土结束后补偿点钞票给他们。之后在2013年过年前,虞年焕给了其1万元现金,说这是填土补偿款,让他们三兄弟自己分下。回去后他们三兄弟把这1万元平均分掉了。
十、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朝阳村村民,属第三小队,其的土地有被征用。在土地征用时,其不同意分配方案,当时生产队同意由村里补偿点钞票给其,其当时就同意了。之后在土地征用结束后,虞年焕补偿给其2800元钞票。
十一、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朝阳村村民,是生产队代表,属第三生产队,其的土地有被征用。在土地征用时,其提出分给其的土地款少了,虞年焕当时做其的工作,让其先同意分配,等以后他再适当补偿给其。其当时就同意了。之后在土地征用结束后,虞年焕到其家交给其1万元。
十二、证人虞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朝阳村村民,属第五生产队。其的土地有被征用。在物流公司土地征用后,其想承包填土工程,虞年焕找到其,说土地涉及到的小队太多了,工作不好做,让其不要做填土,等填土结束后补偿点钞票给其。其当时也同意了。在填土结束后,有一天虞年焕打电话给其,见面后给其1万元,说这是补偿给其的,其就收下了。除了这1万元,生产队还有分给其填土补偿款,这是生产队按照3000元一亩统一发放的,具体分到多少记不清了。
十三、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朝阳村村民,是村民代表,属第六生产队,其大概2亩不到的土地被世通公司征用。在世通公司土地征用后,准备填土时,按照惯例是由土地所在的生产队自己填土,虞年焕当时说他们小队涉及到的土地不多,让他们不用自己填土,统一给别人填。当时小队有一半多的人签字同意放弃填土。之后在填土结束后,虞年焕打电话给其,让其到村口红绿灯处,给其3000元现金,说这是给其的填土补偿款。除了这3000元填土款外,其没有领到其他钞票。
十四、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朝阳村村民,是村民代表,属第四生产队,其大概有2亩左右土地全部被世通公司征用了。在世通公司征地结束后,其想做填土工程。之后有一天在大田街上,其和虞年焕碰到,虞年焕让其不要做填土,说等填土结束后拿点钞票补点给其。最后讲好给其2.5万元。之后在填土结束后的过年前,其接到张某1电话说虞年焕拿钞票来了,给他们两人各6000元。其就去张某1家,拿了6000元钞票回去了。虞年焕答应给其的2.5万元,在给其6000元钞票后,其没有再向他讨过。
十五、证人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朝阳村村民,是村里管治安的村干部。属第四生产队。其土地有被世通公司征用。当时虞年焕私下做其工作,答应在物流公司土地征用结束后,给其补偿点钞票。后来虞年焕给其5万元钞票。
十六、证人虞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朝阳村村民,属第六生产队。其是虞年焕的姐夫。其土地没有被征用。大概在2013年左右,世通公司在朝阳村征地时,当时村民的政策处理工作不好开展,虞年焕就找到其,让其帮他做做村民工作,让村民支持虞年焕工作。在征地开始后的一天下午,虞年焕到其家中给其2万元或3万元。
十七、证人郑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朝阳村村民,属第二生产队的。世通物流公司征用了其生产队的土地,开始时其不同意的,后来虞年焕找到其,做其的工作,其就同意了。之后有一天,虞年焕到其家给其六刀人民币,一共六万元。
十八、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朝阳村的村文书。期间,其村的土地主要有被浙东家私城、世通物流公司、伟星房产等征用。其中世通公司的土地在2008年就已经被政府征用了,征用手续也办好了,征用土地的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款打到村户头上了(2008年)。因为没有涉及到企业项目,征用土地一直由村民继续耕作,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费也没有发到生产队或村民手中,一直存在村账户里。在2012年上半年,大田街道准备引进物流公司项目,要求朝阳村将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落实下去。之后办事处与村方一起落实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后这块土地由世通物流公司拍得。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主要是,落实之前未完成的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做通村民思想工作,让村民在征用土地上退耕,将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村民,这样土地就能交付给物流公司搞建设。世通公司的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费在2012年9月和10月期间就发放到各个农户,当时涉及农户的补偿款都全部发放完毕。公司是不参与土地征用工作的,企业不同村民或村方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该政策处理工作,由大田街道分管领导周某负责,由驻村干部陈某2指导村方开展工作。朝阳村由村长书记带领村两委进行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
十九、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村民罗炳友因长期生病,于2015年1月25日生病死亡。
二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证实2013年2月7日,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与浙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出让合同,浙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受让浦山路北侧地块。
二十一、公证书。证实2013年4月18日,双方在临海市公证处对上述合同进行了公证。
二十二、浙江省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税收通用完税证、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2013年4月18日,浙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二十三、台州银行转账回单、台州银行对账单。证实2012年9月13日,陈学冬的台州银行账户转账给虞年焕的台州银行账户人民币20万元。
二十四、征地补偿协议。证实2008年,临海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大田街道朝阳村签订协议,征用朝阳村土地110.292亩。
二十五、朝阳村征用土地款发放花名册领款收据。证实2012年9月份,朝阳村发放土地征用款、青苗款等情况。
二十六、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虞年焕受贿案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当日20时,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到临海市纪委办案点将其传唤到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
二十七、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等身份情况。
二十八、退赃票据。证实被告人虞年焕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62100元。
二十九、立功证明等立功材料。证实被告人虞年焕在临海市看守所关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本案相关事实,还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至今在大田街道任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办事处全面工作。
土地征用的具体流程:政府计划征用土地,先由政府做通村两委工作,村两委意见统一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签字同意,之后分批召开自然村和各生产队会议,意见统一后,组织生产队部分社员对土地进行测量,核实后造册并进行公示,政府划定红线,并将相应的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费打入村方,再由村里打到生产队户头,后由生产队自行讨论后,分配到户。大田街道朝阳村的土地征用主要有世通物流、伟星房产两块土地。
世通物流的土地征用情况:在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与浙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担任大田街道主任之前,朝阳村村里的部分土地已经被政府征用了,征用手续也办好了,征用土地的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费打到朝阳村户头上了。因为没有涉及到企业项目,征用土地一直由村民继续使用,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费也没有发放到生产队或村民手中。在2012年上半年,大田街道准备将浦山北路洪桥附近的100多亩土地引进企业项目,要求朝阳村将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落实下去,当时朝阳村答应做好相关政策处理,同时提出让街道落实浦山路70间屋基的指标。之后街道办事处与朝阳村方一起落实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后这块土地由世通物流公司拍得。政策处理工作主要就是落实之前未完成的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做通村民思想工作,让村民在征用土地上退耕,将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村民。世通公司是不直接参与土地征用工作的,企业不同村民或村方直接发生经济关系。这100多亩土地的征用政策处理工作,由大田街道政府负责,主要由村方开展工作,由村长书记带领村两委进行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由村方去做政策处理工作,是因为都是村民的土地被征用,按照政府惯例,政策处理涉及到哪个村,都是街道相关同志与村方共同落实。街道委托村方做政策处理,是没有书面文件的。这是约定俗成的,口头委托就好。
市政道路工程的政策处理是这样的:由大田街道负责组织政策处理,主要涉及到土地组件报批,土地的征用相关费用(三费补偿款)发放,难度不大的,由联系村领导、村两委、驻村干部等负责政策处理,难度比较大、涉及面较广的,由项目团队会同村两委、驻村干部进行项目攻坚,做相关思想工作并到实地丈量、评估造册,然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立项报批,50万元以上的工程送到办事大厅进行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根据市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街道自行组织招投标。政策处理主要包括项目工程所辖各村的土地组件、土地款、地上作物、青苗补偿等。街道派驻村干部和村两委一起对土地、地上作物、青苗等进行丈量评估核实统计,再由村两委组织发放给涉及到的村民。
虽然市政道路工程、上沙溪工程等是政府项目,但按照政府属地负责的惯例,政策处理涉及到哪个村,由街道与村两委干部一起来负责落实。任何一个项目,任何镇、街道通常都是这么操作的。文件是没有的,习惯上都是如此。
二、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09年4月至今担任大田街道副主任,分管国土城建、行政执法。期间,街道的道路和基础设施方面都是其分管的。工程所涉及村的政策处理流程:项目根据市里安排后,列入市里重点工程项目,街道成立项目攻坚团队,联系领导驻村干部要落实好政策处理工作,办事处将土地款、青苗补偿款打到村级,召开村两委会统一思想,然后村两委组织村级相关人员到实地丈量、评估造册,发放土地款及青苗补偿款。政策处理包括项目工程开展所辖各村的土地款、地上作物、青苗补偿款等。街道派驻村干部和村两委一起对土地、地上作物、青苗等进行丈量评估核实统计,再由村两委组织发放给涉及到的村民。有碰到村民阻扰的,由街道委托村两委进行落实,叫主任书记做工作。虽然工程属于政府项目,但是按照政府惯例,政策处理涉及到哪个村,都是委托由哪个村来负责落实。任何一个项目,任何镇、街道通常都是这么操作的。文件是没有的,这是约定俗成的,口头委托就好。
三、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09年4月份至今担任大田街道副主任。主要分管农业工作。重点工程涉及到的村的政策处理,由各村主任书记带领村两委落实,政策处理费用是按实际计算发放,费用由街道保障,拨付到各村。政策处理包括项目工程开展涉及到各村的林地、地上作物、良田。街道派人员和村两委一起对上述林地、地上作物、良田进行丈量核实统计,再由村两委组织发放给涉及到的村民。有碰到村民阻扰的,由街道委托村两委进行落实。虽然工程属于政府项目,但按照政府惯例,政策处理涉及到哪个村,都是要求由哪个村来负责落实。任何一个项目,任何镇、街道通常都是这么操作的。
四、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至2015年5月,在朝阳村担任驻村干部。在驻朝阳村时,主要指导、监督、协助朝阳村开展日常工作。当时虞年焕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土地征用的流程:政府计划征用土地,先由政府做通村两委工作,村两委意见统一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签字同意,之后分批召开自然村和各生产队会议,意见统一后,组织生产队部分社员对土地进行测量,核实后造册并进行公示,政府划定红线,并将相应的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费打入村方,再由村里打到生产队户头,后由生产队自行讨论后,分配到户。
在驻朝阳村期间,该村的土地征用主要有浙东家私城、世通物流公司、伟星房产的土地征用,此外还有江石路和浦山路的土地征用。世通物流公司的土地征用情况是这样的,在其担任驻村干部之前,村里的部分土地已经被政府征用了,征用手续也办好了,征用土地的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费打到朝阳村户头上了。因为没有涉及到企业项目,征用土地一直由村民继续使用,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费也没有发放到生产队或村民手中。在2012年上半年,大田街道准备将浦山北路洪桥附近的109亩土地引进企业项目,要求朝阳村将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落实下去。当时朝阳村答应做好相关政策处理,同时提出让街道落实浦山路70间屋基的指标。之后大田街道办事处与朝阳村方一起落实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后这块土地由世通物流公司拍得。这109亩土地的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主要就是落实之前未完成的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做通村民思想工作,让村民在征用土地上退耕,将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村民。世通公司没有参与土地征用工作的,企业是不同村民或村方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这109亩土地的征用政策处理工作,由街道分管领导周某负责,主要由村方开展工作。朝阳村由村长书记带领村两委进行政策处理工作。由村方去做政策处理工作,是因为都是村民的土地被征用,按照政府惯例,政策处理涉及到哪个村,都是委托由哪个村来负责落实。文件是没有的,这是约定俗成的,口头委托就好。
五、会议记录。证实①2012年7月24日,朝阳村两委在大田街道办事处会议室召开村两委会议,虞年焕参加了会议。会议要求配合街道领导做好一百多亩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②2013年5月25日,朝阳村两委在村办公室召开村两委会议,虞年焕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了江石路道路工程所涉及政策处理问题。③2014年6月18日,朝阳村在村办公室召开会议,虞年焕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意江石路道路硬化工程征用集体土地。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年焕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政策处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因本案在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发生了变化,故公诉机关指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虞年焕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虞年焕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虞年焕自愿认罪,且已退出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年焕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几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被告人的身份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虞年焕系村民委员会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其身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解释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指控的第一笔事实。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虞年焕在收受周富荣的人民币10000元后,当即将其中的5000元分给了罗某,余下的5000元交给了村老年协会会长用于做村民的工作。故对该笔指控,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指控的第二笔事实。经查,虽然被告人虞年焕辩解其收受戴某的60000元后将其中的18000元分给了张某2、吕某,但这两人均予以否认,目前无其他证据能够支持被告人的辩解。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就该笔事实,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收受硬壳中华香烟30条,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且稳定地供述其叫戴某将香烟放在村书记小店内,此亦得到了证人戴某的证言的印证,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未对村书记等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在卷证据,对该项指控,就低认定被告人收受了硬壳中华香烟4、5条。四、关于指控的第三笔事实。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且稳定地供述其分三次从世通物流公司孙某处拿来80万元后将约50万元分给了相关村民,自己只拿来约30万元,此亦得到了证人罗某等人的证言的印证。故该笔受贿数额应认定为约30万元。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五、关于受贿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在卷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向世通物流公司孙某索要财物。故对辩护人的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六、关于第一次收受孙某20万元是否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收受孙某的20万元发生在土地征用政策处理之前,但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且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超过了一万元,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数额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故对辩护人的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虞年焕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虞年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虞年焕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六万二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统
人民陪审员朱立满
人民陪审员王丽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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