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甲在担任湖北省谷城县文体和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文体新局)副局长期间,于2014年8月至12月,在分管2014年环中国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作案7起,贪污公款人民币18142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102800元(骆蓄56000元,另六家企业46800元);被告人张甲参与作案1起,贪污公款人民币134620元,分得赃款50000元人民币。其具体事实:
1、2014年8月4日,谷城县委、县政府成立了2014年“环中赛”谷城赛段执委会,文体新局安排被告人李甲具体负责“环中赛”活动的企业赞助和宣传工作。谷城赛段执行会于2014年8月25日向骆驼集团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集团公司)下发“关于商请赞助环中国国际自行车赛经费的函”。后文体新局根据企业的意愿确定上述7家企业的广告宣传制作费用由文体新局统一支付。骆驼集团公司在收到上述商请赞助经费函后,即安排被告人张甲具体经办此项事务。被告人李甲告之被告人张甲骆驼集团公司应在2014年9月11日前制作40块立版广告,其费用由文体新局支付。被告人张甲与好友杨某丙(本县石花镇平川村村民)一起来到谷城高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意广告公司),以杨某丙的名义让该公司为骆驼集团公司制作立板广告。2014年9月5日,被告人张甲向骆驼集团公司申报了与被告人李甲编造制作广告宣传费用预算为人民币177300元的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于2014年9月15日将该款转入谷城县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县文体新局的账户上。“环中赛”活动结束后,被告人李甲、张甲从高意广告公司得知骆驼集团制作广告费实际需要支出人民币43000元,二被告人商定在原来177300元的基础上再虚加6320元人工费用,合计人民币183620元。被告人李甲以文体新局的名义出具圆票证明一份,被告人张甲让丈夫肖某乙到被告人李甲处拿到圆票证明交给高意广告公司,圆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码000××××0757:“骆驼集团广告宣传费”,金额183620元。经被告人李甲及局长张某乙签字,报销了此笔费用。2014年11月28日,文体新局将人民币183620元转入杨某丙的账号,杨某丙按被告人张甲的要求,将此款转入肖某乙的账户上,支付给高意广告公司43000元广告宣传制作费及垫付的税金6000元,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甲让肖某乙交给被告人李甲人民币56000元,此款被其据为己有。被告人张甲支付给杨某丙人民币28620元,余款50000元由被告人张甲据为己有。
2、2014年9月,被告人李甲与“环中赛”赞助商三环车桥公司安排的员工肖某甲联系该公司广告宣传事宜。肖遂委托光达广告印务中心为其公司制作8块宣传牌,经商定制作费为人民币7000元。“环中赛”结束后,光达广告印务中心找肖某甲索要广告宣传制作费。肖告知被告人李甲广告宣传制作费为人民币7000元。同年9月19日,光达广告印务中心靳某丙按被告人李甲的要求,为三环车桥公司开具一张发票号码为00042412,“2014环中国三环车桥广告”,金额11800元的发票,并提供自己的个人账户。靳将11800元的人民币取出后交给被告人李甲,李付给肖某甲人民币7000元,下余4800元人民币被其据为已有。
3、2014年9月,“环中赛”赞助商金某公司委托谷城高意广告有限公司的副经理刘某为本公司制作广告宣传牌等。“环中赛”结束后,金某公司让刘某直接与被告人李甲联系结账,刘与李联系后,李讲:发票我委托别人来开,到时你直接来结账就行了。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甲委托光达广告印务中心的靳某丙为金某公司开具一张发票号码000××××2532,“2014环中国立板宣传牌”,金额12000元的发票。靳某乙好发票后提供给被告人李甲。经被告人李甲签字、局长同意后报销,文体新局将款转入靳的账户,靳将12000元人民币取出后交给被告人李甲,李支付给刘某人民币9000元,下余3000元人民币被其据为已有。
4、2014年9月,“环中赛”的赞助商华润公司委托谷城高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副经理刘某为本公司制作广告宣传牌等。“环中赛”结束后,华润公司告之刘某直接与被告人李甲联系结账一事,刘与李联系后,李甲委托光达广告印务中心靳某丙为华润公司开具一张发票号码000××××7000,“环中国立板广告”,金额12000元的发票,同年10月10日,靳将发票开好并将其个人账户提供给被告人李甲。文体新局将款转入靳某丙的账户,靳将12000元人民币取出后交给被告人李甲,李支付给刘某广告宣传牌费9000元,下余3000元人民币被其据为已有。
5、2014年9月,“环中赛”赞助商旺恒公司安排本公司员工隆某甲与被告人李甲联系该公司广告宣传事宜。“环中赛”结束后,被告人李甲得知该公司的广告宣传制作费为人民币18000元,李某乙开40000元的发票,并同意支付一定的税金。同年9月16日,光达广告印务中心靳某丙按隆某甲的要求,为旺恒公司开具了一张发票号码000××××2379,“旺恒环中国广告宣传费”,金额40000元的发票。文体新局将款转入靳某丙的账户上,靳将40000元人民币取出交给了被告人李甲,李甲支付给隆某甲广告宣传制作费及税金合计人民币22000元,下余18000元人民币被其据为已有。
6、2014年9月,“环中赛”赞助商三环锻造公司工会委托谷城县腾飞广告部的尤腾飞为该公司制作了10块广告宣传标牌,“环中赛”结束后,尤腾飞与被告人李甲联系,李得知三环锻造公司广告宣传制作费为人民币8800元,李甲让尤腾飞多开3000元的发票,尤同意。文体新局将人民币11800元转入尤的账户中,尤扣除广告宣传制作费8800元人民币后,将3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李甲,此款被其据为已有。
7、2014年9月,“环中赛”赞助商谷城光彩大市场策划总监吕某乙接受单位的安排与被告人李甲取得联系。“环中赛”结束后,李得知该单位广告宣传制作费为30000余元,让吕某甲张50000元的发票。文体新局将款转入吕某乙的账户,吕扣除广告宣传制作费及税金合计人民币35000元后,将15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李甲,此款被其据为已有。
另查明,被告人李甲在被谷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期间退缴全部贪污款项。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张甲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人民币41000元。2015年6月12日,扬飞退赃款2862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谷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函,证实2015年4月2日县纪委对李甲立案调查,于2015年4月29日移交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关于纪委暂扣李甲违纪资金的情况说明,证实李甲己退赃款情况。
3、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据证实,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2日从杨某丙处扣押现金28620元;二、2015年6月24日肖某乙代张甲退现金41000元。
4、谷城县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机构代码,证实该单位系机关法人。
5、谷发干(2012)156号任职文件证实,李甲于2012年12月11日被县委任命为文体新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试用期一年;谷组干(2013)109号证实,李甲于2013年12月23日被县委组织部任命为文体新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文体新局文件证实,李甲于2013、2014年分管广播影视、精神文明建设、局办公室等工作。
6、谷城县纪委出具李甲在“双规”期间表现,证实李甲于2015年4月2日双规,同年4月29日移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处理。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利用2014年环中赛收受赞助企业感谢费5.6万元及从财务报销尚未发生的机票款2898元,并要求家属积极退赃。
7、赞助款账据证实,县文体新局收到三环车桥、金某公司、华润公司、旺恒公司、三环铸造公司、光彩公司、骆驼集团等企业款239万元的记账凭证、收款收据。
8、文体局的账据:(1)、证实文体局收骆驼集团转款177300元此款;(2)、文体局支付183620元的账据(发票、明细、支付凭证177300+6320元于2014年11月28日入杨某丙账户)。
9、商请湖北骆驼股份公司赞助自行车赛函,证实2014年8月25日执委会:商请赞助100万元,联系人:李甲局长。
10、关于谷城赛段冠名的申请,证实张甲2014年9月1日,通过网上向公司提交申请:冠名金额为100万元;及同年9月2日公司总经理刘国本批示。
11、关于环中赛广告宣传策划函,证实张甲向公司提供的文体局于2014月9月2日出具的9项宣传需要17.73万元函。
12、环中赛宣传的情况说明,证实张甲2014年9月5日向公司报告的说明:涉及我公司的有9项内容:分别为报纸宣传、广播电视台、网络媒体、护栏,背景墙;支架立板广告、志愿者服装、赛事手册、赛事工作证、led大屏灯,以上费用合计为:17.73万元。及公司领导当日批示。
13、骆蓄集团拨款相关书证、骆驼集团公司账据、骆驼集团提供的关于商请2014年环中赛的有关文件及转款的相关凭证,证实拨款100万元、17.73万元的审批程序及拨款的情况。
14、银行查询,一、证实:(1)、杨某丙工行卡号为:62×××96,2014年11月26日开户止于12月4日;(2)、2014年11月28日转入17.73万元、6320元;(3)、11月28日、11月29日、11月30日分别通过atm机转款4.99万元、4.99万元、2.5万元;(4)、atm取现5.88万元;二、肖某乙工行卡:6212261804001869803在2014年11月28日、11月29日、11月30日分别通过atm机转款4.99万元、4.99万元、2.5万元;2014年12月2日柜面取现4.5万元、12日5日后台业务办理7万元。
15、证人肖某甲(三环车桥职工)证实,按照文体局李甲局长的指示车桥公司的8块宣传牌在光达广告公司制作,谈价7000元,票开的是11800元,我实际从李局长处领走了7000元,用于支付广告费。余款未领。
16、证人刘某(高意广告公司副经理)证实,我做过驼畜、金某、华润三个公司的宣传牌。驼骆是我哥艾某丁找张甲结的。其中金某、华润公司是我找李甲结的账,不到2万元,开票是2.4万元。我去后在广告宣传领款明细上签了个字,金额计24000元。李甲说税费要扣下来另外再担一点其他费用,我当时领的不到2万元。税钱应该是6000元。
17、证人隆某甲(湖北旺恒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证实,旺恒公某,大赛结束后李甲说有些不好处理的费用,让我多开一点,开成4万元,我说广告公司还要出税钱,能不能多加一点,李说可以考虑。后我安排靳某乙的票,我将发票交给李甲。后李让我到文体局二楼一办公室,我在发票和广告制作明细上签字后,李给我2.2万元。后我在旺恒处给靳现金2万元,靳又给我1000元说是感谢我。
18、证人尤某(谷城县腾飞广告部负责人)证实,三环锻造公司工会梁主任安排我做10块宣传牌子并让我找文体局的李甲局长结账。结账时李说他们单位有些不好处理的费用,让我多搞2-3千元的发票。我出具的是定额发票,报账后钱转入我工行卡中,我将钱取出后在李的办公室交给李现金3000元。
19、证人吕某乙(谷城光彩大市场策划总监)证实,光彩公司因赞助环中赛,做广告花了3万多元,结账时李甲说有些不好处理的费用,加上税金,让我圆个5万元的发票,后李甲给一个证明我去圆票,我签经办人、明细单上签字报销后钱转到我建行的卡上,后我将钱取出后在谷某甲中学对面路边的车上我把1.5万元交给了李甲。
20、证人靳某丙证实,一、环中赛期间三环车桥一姓肖的、旺恒隆经理到我处做广告宣传牌。肖来我这儿结的账金额记不准了,隆给我结了2万元,我送给隆1千元;二、李甲让我给车桥、金某、华润圆的票,金额是李定的,旺恒是隆让我去圆的票,后将票交给隆。三、李甲把上述几个公司的钱全部打到我的卡上,我将钱取出后给李送去。
21、证人张某乙证实,李甲在负责环四赛广告宣传工作期间说赞助1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到现场做宣传广告业务,几天后李说广告牌要1100元一块,我说去年才700元,今年这么高,李说时间短,数量多,价格要高一些。后有7家公司做广告宣传牌是从我们局的账上报销。另外驼骆再赞助100万元前,李甲说该公司有个预算17万元宣传费入我们局账务,报了后再返还他们公司,公司里有个姓张的让我去和她谈,我说:这事你和她谈,说好了就行了。后骆蓄拨了117万多元到我们单位。后报销了18万多元的宣传费,应该是真的支出,大赛结束后李甲说骆蓄公司姓张的辛苦了,提出要6000元的辛苦费,反正不是我们的钱,我说可以,后来李甲把骆蓄发票拿来,我看与之前他们公司提出的要求差别不大,我看李甲已审核,我就签字报销了。
22、证人黄某证实,2014年8月25日公司经理杨某甲安排我到怡谷酒店参加环中赛筹备会,会上给我们公司下发了一个100万元的赞助函,我还写了文体局李甲的联系方式。会后我将情况汇报给杨某乙。两天后李甲问我们公司活动是谁在经办?后联系得知是销售公司的张甲并告知了李。
23证人陈某乙证实,2014年8月下旬,县领导陈某甲带队找到骆畜刘国本商请赞助款的事,当陈把有关宣传情况介绍给刘后,刘表示满意并同意赞助100万元,当时没有谈其他费用的事。
24、证人孙某(骆蓄销售公司总经理)证实,2014年8月底的一天,刘国本让我到总部去一下,去后刘介绍说是谷城县几位领导和文体局的领导,谷城要搞环中赛我们赞助100万元,具体事情让我负责与他们接洽,当时文体局的李甲把宣传资料交给了我,后我把宣传资料交给了张甲让他与李甲联系。后办理了100万元赞助款转到文体局的账户上,期间张甲又拿了一份县文体局红头文件-关于制作广告策划的函。张说文体局列了一个明细需要177300元,后我就同意了这笔支出。9月5日款转入文体局账户。
25、谷城县纪委二纪工委关于证人杨某丙的情况说明,证实经人介绍与文体局李局长联系承接了骆蓄公司广告业务,通过验收后根据文体局的要求,找朋友开了税务发票,并送到文体局,11月底,合同款打到我的卡上有18万多元。30日早上我到银行取钱在南河桥头交事先李局长要求的5.6万元交给了李局长。
26、证人杨某丙证实,张甲是骆蓄公司的职工,她是我高中同学肖某乙的妻子。我以前与张甲没有业务上的往来,2014年环中赛企业搞宣传,张找我制作广告宣传牌业务。我问张有好多钱的业务,张说有利润。我说这事到那儿做?张说到艾某丁那做。后我与张一起到艾某丁那儿,张对艾说:我们公司宣传业务杨某丙接了,广告牌他做不了,你帮忙做一下,结账时直接打杨某丙结。张当时要求艾做广告牌子、宣传条幅等物件。大赛结束后我问张找谁结账,张说找文体局的结,张问我广告条幅花了多少钱?我问艾某甲说总共4万多元。张说要开发票,我问张开多少钱,张说开18万多元。我说咋开这么多?张说还有其他广告发票开在一起算了,钱报销后直接转到你账户上。后我与张一起到谷城让艾某乙18万多元的发票。艾说税钱咋搞,我按3%给他算了一下,我给艾6千元税钱。张让艾按照183620元发票列个宣传费明细。后我从艾某丙拿了发票我坐在自己的车上给张打电话,张让我到文体局找李局长并将李的手机号码发给我了。我与李联系后。在李某丙办公室他让我在发票上和明细上签字,我签了我的名字后,李要求我把张甲的名字也签上。后张要我的银行卡号并说到时钱到了我通知你。2014年11月底钱到账了,张甲让我把钱全部取出,送给李局长5.6万元,没说其他的了。11月28日、29日、30日我转4.99万元、4.99万元、2.5万元,其余的钱我全部通过atma机取出。张说:你先把李局长的钱送去。第二天早上大约7点,我打李的电话说钱到账了,我把钱给你送去,李说在南桥头等。后我开一银灰色丰田轿车在南河桥头西新修的河堤上与李见面,下车后我打开后备箱把装有5.6万元交给了李。我给艾某丁结了4.3万元的账,加上税金共4.9万元。还余7.8万元,我到张甲家中问这笔咋搞,张说随便咋搞,我拿了一万元放进我包里,后张说你也出了不少力,再给你搞一万元,只当是给娃子买东西了我就又拿了一万元。快到年底了我因手头紧需要付工程运费,我找肖某乙借款,肖借给我8千元,第二天张说这钱不用还了。我一共得了28620元。
27、证人艾某丁证实,2014年9月,我承接金某、华润、骆驼三个公司的宣传广告业务,其中金某、华润公司是我弟弟刘某找文体局结的账,骆驼公司是我找杨某丙结的账。杨某丙承包了骆蓄广告宣传业务后,杨某丙与该公司的张甲到我店里,张说:杨某丙承接了业务,你帮忙他做下,结账时,你认杨某丙就可以了,我说:行。我按照张的要求做了40块宣传牌,一些宣传条幅,kt版等物件。在环中赛之前,杨某丙来做广告牌时商定价格是43000元,大赛结束后,杨某丙来说:“我还有其他费用没有发票,你一起邦我多开点票,圆个18万元左右的发票。我说好。说后杨某丙给我了6000元税金。后我安排李某丁去圆的票。发票圆好后我直接交给了杨某丙。11月底时,杨某丙和张甲一起到石花找到我,杨给我结了43000元。后他们一起走了。
28、证人肖某乙(系张甲的丈夫)证实,2014年9月一天,张甲说骆蓄公司有广告宣传业务要做,时间紧,问找那个做?我说找杨某丙。后我将情况告诉给杨某丙。第二天张甲说他与杨某丙一起核实广告制作的事。后来环中赛结束后几天,张甲安排我到艾某丁那儿去拿证明到文体局找李甲去盖章,盖完后我把证明交给了艾某丁。回家后我问张证明上广告费金额是18万多,张说:李要求多开的。后来张甲又让我到艾某丁那拿183620元发票和明细,我拿到后送到李甲办公室,李甲要求我本人在发票上和明细上签字,我签了杨某丙、张甲的名字。张甲因为是骆蓄公司的经办人,李甲让我签的。我第一次送证明我说是小张让我来的,送发票李甲让我签字,我仍然没有告诉他我的真实名字,我签的杨某丙的名字,他以为我就是杨某丙。另外还包括我以后给他送钱,也没有告诉我的真实名字。张甲说让我给李甲送6.5万元。我收到杨某丙的钱后又凑了5千元。事前张甲和李甲联系说第二天早上给李甲送钱。那天早上8点多我在南电家属院门前与李甲见面,我下车后把6.5万元交给李甲让李数下,李说不用了。张甲与李甲前期是怎么商量的我不清楚,拿证明、送发票及给李甲送钱我参与了的。纪委找杨某丙问送了多少钱,杨某丙问我到底送了多少钱,我说是65000元。杨某丙说纪委说李甲交待是56000元,当时我就说按纪委的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说了5.6万。后来杨某丙也问过张甲这个事,具体怎么说的我不清楚。
29、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辨认笔录,证实从杨某丙、肖某乙照片中经李甲辨认,指认给其送钱的人是肖某乙。
30、李甲627082389(若凡)(系采集于李甲单位台式电脑,内容通过技侦手段恢复所得)与张甲1601485822(囡囡)的qq聊天记录(采集于张甲单位台式电脑,内容通过技侦手段恢复所得),证实二被告人商议虚开183620元的明细、公函、开证明和合同明细的情况。
31、二被告人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