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浙江孙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于浙江省临海市,农民。2016年6月14日因本案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5月底,被告人孙某为了买卖外地驾驶证分数非法牟利,拉拢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汛桥中队协警王明(另案)与其合作,并承诺给王明好处费,王明答应。自2015年6月开始,由被告人孙某将需要扣分处理的驾驶证信息提供给王明,由王明在交通违章系统违规进行处理,被告人孙某从中赚取驾驶证分数每分20余元的差价,事后被告人孙某给予王明驾驶证分数每分7元到10元的好处费,至2016年2月,被告人孙某将买卖外地驾驶证分数业务交给其弟弟孙如玉,由孙如玉与王明进行联系,由被告人孙某通过支付宝网银转给王明好处费,直至2016年5月底案发。期间,被告人孙某累计送给王明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0000余元。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孙某被本院侦查人员通知到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底,被告人孙某为了买卖外地驾驶证分数非法牟利,拉拢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汛桥中队协警王明(另案)与其合作,并承诺给王明好处费,王明答应。自2015年6月开始,由被告人孙某将需要扣分处理的驾驶证信息提供给王明,由王明在交通违章系统违规进行处理,被告人孙某从中赚取驾驶证分数每分20余元的差价,事后被告人孙某给予王明驾驶证分数每分7元到10元的好处费,至2016年2月,被告人孙某将买卖外地驾驶证分数业务交给其弟弟孙如玉,由孙如玉与王明进行联系,由被告人孙某通过支付宝网银转给王明好处费,直至2016年5月底案发。期间,被告人孙某及孙如玉(通过被告人孙某)累计送给王明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0000余元,被告人孙某个人获利约208000元。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孙某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通知到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王明、孙如玉的供述,证人翁某、叶某的证言,扣押款物清单,工商银行资金明细单及统计表,王明手抄的驾驶证信息单,违法处理窗口规范汇编,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孙如玉向王明行贿的过程中,被告人孙某起辅助作用,对该部分犯罪,可认定其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统

人民陪审员朱立满

人民陪审员王丽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屈明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