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浙江省云和县人,系云和县白龙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账员。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经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丽梅、代理检察院叶苏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至12月底,被告人王某担任云和县白龙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账员,其利用管理和缴存该中心药房收入的职务便利,每月截留部分药房收入,累计人民币151229.98元。其中,86300元被用于投资友博国际、E租宝、存钱罐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营利活动;4万余元被用于支付其父亲的医疗费用及偿还个人债务等,超过三个月未还;2015年10月份之后挪用的2.1万余元与其个人资金混同,被用于归还信用卡贷款和购买彩票等。
2016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向云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存入人民币145947.31元。同年3月10日,王某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26日,王某又向云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存入人民币5283元。至此,挪用款已全部退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的证言、云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云和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情况表、实有人员信息、户籍证明、云和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介绍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介绍信、白龙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各科室人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云和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实施细则(试行)、云和县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报账员工作职责、云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结报须知、收费日核算表、白龙山卫生院服务中心2015年每月及全年业务收入明细表、汇款凭证、账户现存明细、账户交易明细及中国工商银行凭证、终端交易平台查询信息、友博国际网页个人中心页面打印件、百度百科查询网页打印件、情况说明、出院小结、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国有事业单位报账员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进行营利活动,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数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前已全部退还挪用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朱晨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吴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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