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于浙江省临海市,中共党员,临海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民警。2015年7月3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8月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管云德,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需要,于2016年6月14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6年7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屈 峰
人民陪审员 崔小红
人民陪审员 刘志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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