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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杨某某挪用公款案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伊春市友好区某某局副局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友检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伊春市友好区某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经手保管应支付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友好区精神病人住院费共计875168.41元用于个人网络赌博活动,至今未退还。杨某某于2016年5月29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本单位应支付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友好区精神病人住院费87万余元用于个人赌博活动不退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请求对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庭审中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伊春市友好区某某局副局长期间,因友好区精神疾病患者在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个人不承担住院费,由友好区某某局向医院支付,杨某某利用负责核销住院费工作之机,在友好区职工医疗保险办公室核销出辖区内精神病患者住院费共计1075168.41元,除20万元通过转帐的形式给付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外,余款875168.41元被其挪用全部进行赌博,至今未退还。2016年5月29日,杨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供述挪用公款用于赌博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5月至今我任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处主任,负责门诊和住院收费结算。友好区的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都是友好区某某局承担,每年度12月31日前结清。结算程序是我院先期垫付住院费用开具住院费票据交给友好区某某局副局长杨某某,他到友好区医保办按比例核销,核销后杨某某通过转帐形式转入我院帐户,差额部分由友好区财政局用预算内资金转入我院帐户。我多次向杨某某催要2014年和2015年度未结算的住院费866000.12元,杨某某答复医保没有核销回来,一直拖到现在未付。伊春市残联在2015年给友好区精神病患者曹某某等4人每人救助4000.00元共计16000.00元,我单位已将此款折抵住院费从友好区某某局2015年的欠费中扣除,但在给友好区某某局的票据中未扣除,友好区某某局在医保办是全额核销的,如果没有欠费,这16000.00元应该给友好退回,现在友好区某某局没有付清住院费,所以在我单位财务帐目中体现不出多收16000.00元。

2、证人王甲证言证实:2015年6月我任友好区某某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友好区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不承担住院费,由国家拨付给某某局,再由某某局向医院支付,副局长杨某某负责与医院结算。我区支付方式是医院出具住院费用票据,杨某某拿到区医保办核销,医保办按比例核销并开具现金支票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取出现金给付医院,核销后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局从某某专户直接转到医院帐户。2016年4月24日,有多人到单位找我反映杨某某个人欠款问题,我安排就业大厅主任王乙到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了解住院费结算情况,王乙回来向我汇报2014年30多万元、2015年50多万元没结算,我向杨某某询问此事,杨某某说这些钱让他用了,并说会尽快还上。

3、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4月至2015年11月我任友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员,2015年11月至今任主任科员分管医保和劳动监察工作。友好区某某局为精神病人核销治疗费用,杨某某将住院费用的相关票据交到医保办,医保办核销后开具现金支票交给杨某某。

4、证人王丙证言证实:2007年至今我任友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计。经核对医保办财务凭证,2014年、2015年,杨某某在医保办核销精神病患者在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费共计1075168.41元,其中2014年核销金额共计504320.99元、2015年核销金额共计570,847.42元。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866000.12元欠款中未包括伊春市残联给曹某某等4人免除的治疗费共计16000.00元,医保办核销时按16000.00元住院费比例核销了9168.29元。

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3月份至今我任友好区财政局总预算会计分管政府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负责核销我区精神病人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是由区某某局上报后经领导批准在城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帐户中核销,财政局核销后以转帐的形式直接转到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帐户。2014年、2015年共计支付1489910.18元。

6、证人付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7日下午,杨某某让我带身份证到友好区医保办财务领取现金支票。出纳员给我开一张收款人是我名、金额170000.86元的现金支票。我将支票交给杨某某。

7、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2日,杨某某让我去医保办取支票,因医保办开现金支票需要用领取人的身份证,所以这张156514.27元的现金支票收款人是我名。我取回当天交给杨某某。

8、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下午,杨某某让我去医保办替他取支票,我从医保办财务取回两张收款人是我名的现金支票交给杨某某。2016年2月1日还替杨某某取两张支票,收款人也是我名。

9、伊春市友好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伊春市友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2015年财务记帐凭证、现金支票存根、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个人报帐结算单、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住院费票据、伊春市友好区职工医疗保险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友好区某某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友好区精神病患者在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费用核销工作由友好区某某局副局长杨某某负责,医保办将核销的住院费通过现金支票的形式交给杨某某,住院费系公款,不是救灾、扶贫、优扶、救济特定款物。2014年杨某某核销精神病患者药费共计504320.99元,其中2014年12月12日核销313718.09元,收款人杨某某、2014年12月19日核销34088.63元,收款人杨某某、2015年2月12日核销156514.27元,收款人范某某;2015年杨某某核销精神病患者药费共计570,847.42元,其中2015年11月17日核销170000.86元,收款人付某、2015年12月3日核销11406.74元,收款人杨某某、2015年12月25日核销218866.76元和102863.57元,收款人均是郭某某、2016年2月1日核销66774.28元和935.21元,收款人均是郭某某。

10、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照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友好支行出具的户名杨某某、卡号6222**8124的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友好支行出具的户名杨某某、卡号4340**7779和卡号4367**2666的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友好区营业所出具的户名杨某某、卡号6217**2222的交易明细证实,杨某某将在医保办核销的住院费存入上述四张卡后均用于消费支出。

11、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

取证据清单、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友好区某某局2014年、2015年住院明细、欠款明细、住院病员预交医药费单据、财务记帐凭证、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伊春市友好区财政局核销友好区精神病患者在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费票据证实,2014年至2015年,友好区某某局欠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友好区精神病患者住院费共计866000.12元,其中2014年发生住院费1255903.02元,友好区财政局付款742728.26元、杨某某付款20万元,欠313174.76元;2015年发生住院费1316007.28元,伊春市残联支付救助款16000.00元(抵住院费)、友好区财政局付款747181.92元,欠552825.36元。

12、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杨某某参与网络赌博客户端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杨某某在大发888网站的帐号是JA**CK,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用此帐号登陆大发888网站进行远程勘验,结论是该网站具有完整的充值、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相互转换、赌博、提现等功能,服务器设在境外,开办者用于赌博。

13、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原名伊春市传染病医院、伊春市精神病防治院、伊春市康复医院。

14、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伊春市友好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落编通知单、伊春市友好区委组织部出具的干部履历表、关于杨某某任职6+文件、党员卡片、伊春市友好区某某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出具的职务证明、各项工作分管情况证实,2008年6月11日杨某某任伊春市友好区某某局副局长,分管核销药费工作。

15、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线索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证实案件的来源及2016年5月29日杨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供述挪用公款用于赌博的犯罪事实。

16、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及本人书写的悔过书:2014年年初我在大发888网站上玩老虎机、百家乐等赌博游戏输了不少钱,也向别人借了一些钱,2014年12月份,经我手核销友好区精神病患者在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的住院费313718.09元,我支付医院20万元,剩余的钱都挪用玩网络游戏输掉,我当时想等筹到钱就把这笔款还上,可一直也没凑到钱,后来有侥幸心理总想能赢回点,自己再借一些能把公款还上,就一直挪用在医保办陆续核销回来的住院费,截止2016年2月,我共挪用经手保管应支付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费875168.41元用于赌博,这些钱属于公款。我见钱也还不上了,就于2016年5月29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875168.41元进行赌博活动,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杨某某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超过50万元未退还,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某挪用公款未退还,可酌情从重处罚,考虑杨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薛树岩

审判员黄跃辉

人民陪审员张丽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侯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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