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鲁某某,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被告人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0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12月7日入狱服刑。2013年10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某某于2005年到2006年,在担任中房集团许昌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任许昌市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17.6万元、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万元。该系一人犯数罪、主犯。
罪犯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鲁某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黄新科及服刑人员赵某某、张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鲁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鲁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彩霞
审判员 韩咏梅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靳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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