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男,1945年6月15日出生,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所所长(2005年7月退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易胜华、田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25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金×,并听取了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相关证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金×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25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麻学军
审 判 员 袁 冰
代理审判员 王海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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