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罪犯许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1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某某犯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许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7次嘉奖,2013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某某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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