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自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自诉人王某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2016年5月18日自诉人陈某某、王某某以
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本院依法以
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许某某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自诉尚缺乏罪证,故其提起的刑事自诉不符合自诉案件法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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