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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 福建省高院裁判文书网
  • 2016-06-3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中国某某银行泉州分行结算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5日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黄某乙、陈某甲,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明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乙、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08年至2012年在分别担任中国某某银行德化支行行长、洛江支行行长期间,利用为企业提供贷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林某甲、柳某甲、连某甲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的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印证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收受的贿赂款项全部是在春节、中秋节期间收受的,是行贿人为了表示感谢,其没有索取;起诉书指控的是从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犯罪,2012年以后就没有收受贿赂,以上两点应予以区别,在量刑时适当考虑;归案后认罪,且积极退赃,主观恶性、情节均较轻,尚有立功线索在追查,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08年至2012年在分别担任中国某某银行德化支行行长、洛江支行行长期间,利用为企业提供贷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林某甲、柳某甲、连某甲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受福建某某家用现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甲为答谢其在办理贷款业务上的支持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受泉州某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王某甲为答谢其在为公司客户办理按揭贷款业务上的支持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0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受泉州鲤城某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陈某乙为感谢其帮助办理贷款业务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4、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受泉州市洛江区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柳某甲为感谢其帮助办理贷款业务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5、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受泉州某某鞋服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连某甲为感谢其在贷款业务上的支持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6、2012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受泉州某某轴承有限公司林某乙为感谢其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上的支持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08年春节后,时任中国某某银行德化支行行长黄某某到其办公室泡茶,并带了两斤茶叶来拜年。黄临走前,其用信封装了现金人民币20000元放在一盒年糕里一同送给他,黄有收下。其送钱给黄某某是因为感谢他对公司贷款一事上有过关照,同时也是希望以后的贷款能继续获得他的关照。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期间,其到黄某某在某某新城的家里聊天泡茶时,提到感谢他在其公司开发的某某项目销售过程中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帮忙客户办理房贷业务,同时希望他在春节企业资金紧张时能够尽快发放按揭贷款。临走前,其将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0的信封放在茶桌下就走了。这笔钱黄某某有收下。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0年中秋节期间,其到某某银行洛江支行找黄某某泡茶,临走前,拿了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0000元的塑料袋放在黄的办公桌夹层,这笔钱黄某某有收下。
4、证人柳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所在公司于2010年向洛江区某某银行申请贷款,黄某某在对其公司申请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后,提高了公司的授信额度,后来公司也获得了与授信额度相应的贷款。因此,在2011年春节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为了感谢黄某某对其公司在贷款上的支持和关照,其在他家楼下(市区某某新城)将事先准备好的茶叶和用信封装着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送给他,他收下后也没有退还。
5、证人连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黄某某家的楼下,其将一袋年货连同一包事先准备好的装了现金人民币10000元的红包送给黄某某,他有收下。送给黄某某钱是因为要感谢他对其公司贷款业务的支持。
6、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其为了感谢黄某某在公司办理汇票过程中的关照,在他位于某某新城的家中泡茶聊天时,送给他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0元的信封。黄某某有收下。
7、中国某某银行泉州市分行关于黄某某职务聘任的通知、辞职报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营业执照、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任免情况。
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涉案行贿单位在某某银行的贷款情况。
9、退赃清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
10、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归案情况。
11、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的所有供述均有同步录音录像。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年龄等基本情况。
1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其在某某银行工作期间曾收受他人贿赂,分别是:1、2008年春节期间,其还在担任某某银行泉州分行德化支行行长时,到德化某某家用现代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甲办公室泡茶。临走前,林某甲送了一个装着年货的礼品袋,其回到家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20000元。2、2010年春节期间,其在担任某某银行泉州分行洛江支行行长时,某某房地产公司王某甲曾到其家中来泡茶,临走前拿了一个信封放在茶桌上,信封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0元。3、2010年国庆节或中秋节期间,泉州某某学校校长陈某丙的妹妹陈某乙来其办公室泡茶时,拿了一个塑料袋放在办公桌夹层,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20000元。4、2011年春节期间,洛江区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柳某甲到其家中泡茶,临走前送了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0000元的红包。5、2012的春节期间,泉州某某鞋服有限公司的老板连某甲在其家楼下,送了一袋年货及现金人民币10000元。6、2012年春节期间,洛江区某某镇的某某轴承有限公司林某乙到其家中泡茶,临走前送了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0元的信封。其收受了这些钱后,都有在贷款及按揭、提高授信额度方面提供方便。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举报他人盗窃行为,经查不属实,故不构成立功情节。黄某某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大部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虽不属自首,但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黄某某归案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其具有立功表现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缴交)
二、没收被告人黄某某暂扣于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九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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