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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 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
  • 2016-02-29
(2015)文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六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杜某某(已判决)预谋后,利用其在安阳市鑫盛机床有限公司仓储部工作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将该公司的20根CKA6163.211型主轴运至厂外卖给谢某某。谢某某得知是赃物后已主动将20根主轴退还。经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根主轴的价值为8068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仓库员工被告人刘某某与仓库保管杜某某(已判决)预谋将公司的主轴运到厂外变卖。后由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两次将安阳盛发机械公司的叉车司机张永刚(已判刑)送来的各10根CKA6163.0211型主轴运至开发区长江大道路边,交给刘某某,并在公司虚假记账。被告人刘某某将该20根主轴卖给谢某某,得款5万元,与杜某某分赃。案发后,谢某某已将20根主轴退回并发还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20根主轴的价值80680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其和杜某某在鑫盛机床厂上班,杜某某是仓库保管员,其是仓库员工。2011年夏天,因为工资较低,其想挣外快,遂与杜某某商量把仓库的63号的主轴拉到厂外,每根给他2000元。后杜某某将10根主轴拉到厂子南面的长江大道。其拉走并找地方放起来,几天后给了杜某某2万元。后杜某某又拉出10根主轴。其拉走后将20根主轴以每根2500元卖给谢某某,又给了杜某某2万元。
二、同案犯杜某某的供述证明:盛发机械公司的叉车司机张永刚提出想卖几根轴,让其找买家。2011年8月份,刘某某让其把仓库的63主轴弄出来,一根给1500元。其告诉张永刚后,张永刚把10根主轴拉到长江大道,由其卖给了刘某某,事后刘某某给其15000元,其分给张永刚7500元。其在仓库虚假记账,把账做平。2011年底,刘某某又说要10根主轴。其和张永刚用相同方法把10根主轴拉出来卖给了刘某某,刘某某给了15000元,其分给张永刚7500元。
三、证人刘某甲(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仓储部部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底,公司收到匿名举报信称,公司仓库内的机头箱被人私自领走。经查账,账是平的,但装配部门的领料与产出严重不符。这些主轴是盛发机械公司(鑫盛机床公司的子公司)制造后由张永刚用叉车运过来,交杜某某保管。
四、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铁西开一小机械厂,认识刘某某。2011年底的一天,刘某某想卖20根主轴,每根2500元。其见主轴虽生锈但还能用、也便宜,同意购买。刘某某卸下后,过了几天其给他5万元。后公安机关说主轴是鑫盛机床公司的,其遂把主轴全部送过去。
五、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CKA6163型主轴的价格为4043元/个。
六、职工基本信息表、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与刘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实,刘某某是该公司职工,1982年12月参加工作,2013年5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
七、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等情况。
八、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谢某某已将赃物全部退还并发还给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万元。
九、破案报告证实本案侦破过程及刘某某系主动投案的情况。
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同案犯杜某某、张永刚被判刑的判决书等相关书证在卷可查。
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杜某某利用杜某某担任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仓库保管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的财产私自变卖,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的赃物已经追回,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认罪悔罪,退出了非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非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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