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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的,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江XX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XX,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芷江侗族自治县。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4日转监视居住。
2016年5月13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本案于2016年9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静,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2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XX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贝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XX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20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江XX经事先预谋,在温岭市横峰街道横峰村舒静佳宾馆吧台内,持刀威胁被害人代某,劫得吧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900元。

2016年9月26日,湖南省怀化铁路公安处芷江站派出所民警在芷江站附近抓获被告人江XX。

被告人江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现被告人江XX已通过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代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江XX的供述,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被告人江XX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视频,现场照片,收条,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强制措施文书,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江XX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江XX持械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江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8刑初5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江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江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与前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其中二千元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瞿晓轩
人民陪审员金琴琴
人民陪审员潘爱瑾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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