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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犯意坚决,手段残忍的认定——宣功水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太康县。
系被害人许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1,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许某2之母。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工厂,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宣XX,男,1983年6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弋阳县。
2016年4月1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
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晶晶,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宣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丁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邬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丁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工厂,被告人宣XX及其辩护人杨晶晶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宣XX与被害人许某2(女,殁年28岁)曾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
 
二人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3月中旬离婚。
 
2016年3月31日,宣XX和许某2经事先联系,由宣XX带二人的儿子宣某3从江西省上饶市到义乌市看望许某2,后三人一同入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三村菲尼迪酒店8403房。
 
当晚在客房内,宣XX因觉察到许某2使用手机时有避开自己的举动,便怀疑许某2有事瞒着自己,遂趁许某2和宣某3入睡后,翻看了许某2手机并发现其与一名陌生男子关系较好。
 
宣XX联想到许某2曾对自己讲过将来仍有机会复婚,感到十分恼火,决意杀死许某2。
 
次日凌晨2时许,宣XX出门到酒店附近捡了一块石头拿回客房,后趁许某2熟睡之际,用该石块连续打击许某2头面部,后又用双手掐许某2颈部,直至其失去反应。
 
经法医鉴定,许某2系被他人用石块类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宣XX携其子宣某3离开酒店,连夜逃至江西省上饶市,后经其亲友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予以配合,于2016年4月1日18许在江西省弋阳县漆工镇告头村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宣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丁某1诉称,由于被告人宣XX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宣XX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64658元。
 
被告人宣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案发后被告人宣XX将杀人事实告知亲属,由其亲属报案,公安机关才顺利将宣XX从家中带走,被告人宣XX有自动投案的意识,且未抗拒抓捕,被抓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宣XX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宣XX系因发现前妻跟其他男的有来往,认为被害人对其不忠,过于气愤而杀人,属于激情杀人,相对情节较轻,且宣XX尚有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宣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宣XX与被害人许某2(女,殁年28岁)曾系夫妻并育有一子,2016年3月中旬二人离婚。
 
同月31日,经事先联系,宣XX带着二人的儿子宣某3(姓名在卷)从江西省上饶市到浙江省义乌市看望许某2,后三人一同入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三村菲尼迪酒店8403房。
 
当晚,宣XX因察觉许某2使用手机时避开自己,便怀疑许某2有事瞒着自己,遂趁许某2和儿子入睡后,翻看许某2手机并发现许与一名陌生男子关系暧昧。
 
宣XX联想到许某2许诺将来有机会复婚,却与其他男子有染,遂起意杀死许某2。
 
次日凌晨2时许,宣XX出门到酒店附近捡了一块石头拿回客房,后趁许某2熟睡之际,用该石块连续砸许某2头面部,又用双手掐许某2颈部,直至许失去反应。
 
经法医鉴定,许某2系被他人用石块类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4月1日凌晨四时半许,被告人宣XX携儿子宣某3离开酒店逃回江西省上饶市并告知亲友自己杀人之事,后经其亲友向公安机关报警、配合并说服宣XX自首,于当日18时许在江西省弋阳县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宣XX的家属代宣XX向本院预交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宣某3的证言,证明其是宣XX和许某2的儿子,2016年3月31日,父亲宣XX带其去义乌看望母亲许某2,当晚三人入住酒店四楼,母亲给其洗了澡,其就睡了。
 
次日凌晨,父亲将其叫醒,花了800元钱带其坐出租车回到江西上饶,父亲就出去了。
 
另其离开义乌时,母亲还在床上睡觉就没打扰她。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义乌市菲尼迪酒店前台的服务员,2016年3月31日21时20分许,一男一女带着一个小男孩有说有笑地来其酒店开了个单间,房号8403,男的叫宣XX,女的叫许某2。
 
次日凌晨4时30分许,宣XX带着小男孩下楼出去,后又独自回前台称其妻未带钱,还要住一晚,续交了一天房费后离开了。
 
13时许,警方到该酒店检查8403房并发现一具女尸。
 
3、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出租车司机,2016年4月1日凌晨5、6点,其驾驶浙G×××××出租车经过义乌青溪东路和310省道交叉路口时,一名30多岁、戴眼镜的男子领着一个10岁左右小孩拦下其的车,以800元的价格包车去江西上饶,出城登记后,于当日12点左右抵达。
 
经其辨认,被告人宣XX即是这名从义乌青口带小孩坐其驾驶的出租车到江西上饶的男子。
 
4、证人宣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日中午,哥哥宣XX一个人到江西上饶信州区其所在的菜市场摊位找其,向其借钱,称要坐车,后拿走六七十元零钱。
 
宣XX说他将许某2打了,并交给其两只白色手机,分别是宣XX和许某2的,让交给公安局,称里面有短信和照片。
 
宣XX走后,其和丈夫管某一起到信州区刑侦大队报警,后民警反馈称许某2已被宣XX杀害,并让其设法联系宣XX。
 
当天下午3时许,其和父母、宣XX的两个儿子一起到老家告头村找宣XX,后义乌公安局民警与其联系,让其到信州区刑侦大队。
 
其就和管某开车准备去上饶,路上碰到宣XX和其姑姑宣某4,就将二人带回告头家中。
 
途中,宣某4劝宣XX投案,宣XX称愿意投案。
 
到家后,宣XX告诉其说,发现许某2手机内有和其他男人暧昧的短信和照片,一气之下用石头砸死了许某2,其和宣某4又劝宣XX投案,宣XX说好。
 
不久,漆工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将宣XX带走,是管某报的警。
 
另证明宣XX和许某2在一起有十一、二年时间,2016年3月离婚。
 
5、证人管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日12点左右,其听老婆宣某1说哥哥宣XX来店里过,把他和嫂子“小丽”的两个手机放店里,抓了把钱就走,并说把嫂子杀了。
 
其遂和宣某1去报案,之后其就回家和岳父、岳母说了。
 
下午3时许,大家回到了告头村,期间接到宣XX同学的电话说义乌警方已经来人了,准备去上饶高铁站附近的刑侦大队,其夫妻俩遂往上饶高铁站方向去,出村开了1、2公里,就见宣XX和姑姑走在路边,其就叫宣XX上车,宣XX当时随身带了两瓶农药,说要自杀,大家就劝其自首并把宣XX带回家,后其打了110报警,过了7、8分钟,漆工派出所的警察就上门把宣XX带走了。
 
6、证人宣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日17时许,宣XX到其家中称因看到许某2和别人的照片,一气之下杀了许某2,并要喝农药自杀。
 
其劝宣XX去自首,宣XX表示要么自首、要么自杀,后其陪宣XX一起去告头村宣某2家,途中上了宣某1及丈夫开的车。
 
大家在车上又劝宣XX自首,宣XX说好。
 
回到告头村家中后,其陪宣XX上了楼,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宣XX带走。
 
7、证人宣某2、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二人是宣XX的父母,2016年4月初的一天,从女儿宣某1处得知儿子宣XX杀死了许某2后,一家人回到弋阳老家,不久宣XX也回来了,民警赶到将宣XX带走。
 
宣某2另证明宣XX回家并上楼后,女婿管某打了110报警。
 
8、证人许某1、丁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证明其二人的女儿许某2和女婿宣XX结婚有十余年,生了一个儿子,一起住在江西上饶,但后来感情恶化,为此其的大女儿和儿子还去过上饶。
 
另许某1证明许某2说和宣XX吵架,宣XX还打她,案发前半个多月许某2和宣XX离婚,小孩归宣XX抚养,并说好一两年内如果宣XX好好干活,二人就复婚。
 
丁某1还证明,2016年4月1日下午,其接到宣XX父亲的电话,称宣XX杀了许某2。
 
侦查中,公安机关分别提取了许某1、丁某2的血液用于DNA鉴定;许某1辨认尸体照片后指出,被害人是其女儿许某2。
 
9、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日凌晨4、5点,宣XX给其打了4个电话,称带着孩子来义乌,让其去下骆宅圆盘处接他,其以为是愚人节玩笑没当真,之后未再和宣XX联系。
 
另其证明2016年初,宣XX和其通电话时提及夫妻关系不好,经常吵架,同年2、3月份,宣XX带着孩子来过义乌,称和妻子吵架,妻子跑了,就来妻子在义乌的姐姐、姐夫处寻找。
 
10、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和许某2是初中同学,毕业后一直无联系,直到2015年恢复联系。
 
2016年2月初,许某2和其聊天中透露自己过得不幸福。
 
后许某2在2月24日左右到江苏找其玩,并在该月和3月数次和其发生性关系。
 
3月21日左右,许某2说她离婚了。
 
另证明其和许某2出去玩的时候有拍过照。
 
2016年3月31日21时左右,其和许某2在微信上聊过天,到次日凌晨0时50分左右,其连续给许某2打了十几个电话都没人接,微信也没回,之后未再联系上许某2。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物证石头,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对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三村菲尼迪酒店四楼8403房的中心现场进行勘查,证明尸体,痕迹、物证等的分布及具体状况。
 
其中,掀开双人床上的被子见一仰躺女尸,床头放有三个沾有血迹的枕头,在床西端床单上有40CM×30CM的血迹分布,在床东端距床南侧边沿60CM处的床单上有尸体印压后留下的160CM×110CM的血泊,在床南侧床头柜抽屉发现、提取并扣押了两大一小三块石头,分别重约1kg、1.5kg、20g,两块大石头有新鲜断裂面且基本能贴合。
 
现场勘查中从床头提取并扣押沾有血迹的白色浴巾1条、沾血的枕套4个、枕头下沾血内裤1条,从被子上提取血迹1处,从床单上提取血迹2处并对被子、床单予以扣押,从卫生间门把手上提取指印1枚,从房间地面上提取并扣押利群牌烟蒂5枚,从北侧床头柜烟灰缸内提取并扣押烟蒂4枚(其中3枚为利群牌,另1枚无法辨认品牌),从卫生间洗漱台提取灰色花边内裤1条,从床上提取并扣押灰色羊绒大衣1件及大衣右侧口袋内的许某2身份证、驾驶证各1张,从床附近地面提取并扣押纸巾1张、从电脑桌上提取并扣押吃剩的草莓柄1份,从桌上提取并扣押黑色塑料袋、加多宝饮料罐、棕色手提包各1个(内有宣XX的离婚证、宣XX和许某2的离婚协议书、宣某3的出生证明、充电宝、数据线等物品),从柜子上提取、扣押娃哈哈矿泉水瓶1个并从上面提取指印2枚。
 
经庭上出示,被告人宣XX确认是用该石块伤害被害人许某2,后该石块断了。
 
12、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宣XX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衣服胸前有一处血迹。
 
检查中依法扣押宣XX的随身衣裤、鞋子及携带的两瓶农药,并采集了其指纹、血样。
 
1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许某2系被他人用石块类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颈部的损伤系软性物体(如手)扼压所形成,不直接构成死因。
 
尸检中提取死者血液、肝组织、胃组织及内容物、血纱布、双手指甲、阴道拭子、裤裆部餐巾纸送DNA检验,双手指掌纹送检,提取死者衬衫、睡裤、内裤各一送物证室保存。
 
1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1)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许某1和丁某1是许某2的生物学父母;(2)所送检的许某2左手拇指、环指指甲残片上斑迹,右手环指、小指指甲残片上斑迹,石头上血迹,枕头下内裤上血迹,4个枕套和被子、床单、浴巾上血迹,宣XX衣服胸口处血迹,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以上斑迹为许某2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所送检的许某2阴道擦拭纱布上斑迹,现场提取纸巾上斑迹均检见精液成分,与许某2右手食指指甲残片上斑迹、娃哈哈矿泉水瓶瓶口上斑迹、加多宝饮料罐罐口斑迹、9枚烟蒂上斑迹,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以上斑迹为宣XX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所送检的许某2左手食指、右手拇指指甲残片上斑迹,均检见混合STR分型,不排除由许某2和宣XXSTR分型混合形成。
 
15、手印鉴定书,证明经鉴定,案发现场卫生间门把手和娃哈哈矿泉水瓶提取的指印均系宣XX左手拇指所留。
 
16、被告人宣XX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宣XX现场辨认出如下地点: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三村菲尼迪酒店即案发时其和许某2所住酒店;该酒店隔壁好之味快餐店门前空地即其捡得作案石块的地点;该酒店8403房即案发房间,案发时,其半跪在靠近厕所一侧床边,用石头猛砸许某2的头部,并用手掐被害人颈部,后其将石块放入靠近厕所一侧的床头柜抽屉里,并将儿子身上带血迹的短裤脱下,藏于床上靠近窗户一侧的枕头下。
 
17、接受证据清单、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复印件、手机照片,证明案发后,证人宣某1向公安机关提供从宣XX处取得的白色VIVO手机和白色苹果6手机各1部;证人许某3向公安机关提供许某2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复印件,许某2和宣XX于2016年3月18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18、电子证物检验报告,证明侦查机关对许某2使用的VIVO手机中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QQ和微信聊天记录、图片文件进行了恢复和提取,并制作成光盘。
 
见部分许某2与一非宣XX的男子外出游玩的亲密合影,以及许某2和张某2的通话记录,其中,2016年4月1日凌晨0时52分到1时5分,张某2打进电话10个。
 
19、调取证据清单、住宿登记表、押金单,菲尼迪酒店监控视频光盘3张及制作说明,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菲尼迪酒店调取了监控视频光盘1张、住宿登记表1张、押金单2张,显示2016年3月31日21时24分,许某2、宣XX登记入住义乌市菲尼迪精品酒店8403房,并支付押金300元,次日凌晨2时24分,宣XX独自下楼离开酒店,2时27分,宣XX返回酒店上楼,4时31分,宣XX带一小男孩下楼离开酒店,4时38分,宣XX补交押金100元。
 
20、出租车出城登记单,证明2016年4月1日5时33分,李某1驾驶的浙G×××××出租车从义乌城东岗亭出城前往江西,车上乘客身份登记为被告人宣XX。
 
2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证明2016年4月1日中午12时许,宣某1及另一名男子到上饶警方报警,称其兄宣XX自称在义乌杀了妻子许某2,并准备自杀,他身上还有血迹,请求警方核实。
 
后民警向义乌市公安局核实上述情况,约半小时后义乌警方反馈,许某2已在酒店被害身亡。
 
同日下午,义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赶往江西弋阳县途中,宣XX的妹夫曾多次打来电话,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后称已在当地报警。
 
民警联系了弋阳县公安局漆工派出所,请求尽快抓捕宣XX,后该所民警反馈已将其抓获。
 
22、暂扣款票据,证明被告人宣XX的家属代宣XX向本院预交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
 
23、身份、户籍证明,证明本案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24、被告人宣XX的供述在卷,所供能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宣XX仅因前妻与他人关系暧昧,即起意杀人,用石块猛砸睡梦中的被害人致其死亡,后又用手掐被害人脖颈,足见其犯意坚决,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但鉴于被告人宣XX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宣XX的家属代为交纳部分赔偿款,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其辩护人就此所提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宣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宣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宣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丁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施晓玲
审判员吴翠丹
代理审判员刘烨
二O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斯蓓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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