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农民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抢劫杀人一案,历时近10 年,4人4次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承德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二审连续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03年7月22日,河北高院终于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公开审理此案,并于2004年3月26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见[2000]冀刑一终字第7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审宣判后,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律师立即表示,不服高院的判决,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承德市检察院也表示,对高院的终审判决,可能会提请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同一个案件,被告人为何被判处5次死刑?如何看待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该案审理的前前后后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哪些问题?被告人尽管已被投入监狱服刑,但是,围绕该案的争论并没有因一纸“终审判决”而终结,相关的“维权”行动仍在进行[01].该案4名被告人的命运值得我们关注,而由该案所引发的关于刑事司法体制、重审制度、证据制度等方面的争议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一、案件回放
1994 年7月30日、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先后发生了两起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恶性案件。数月后,专案组通过秘密调查获悉,位于市郊的大石庙镇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近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11月3日至18日,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1996年2月24日,该村另一村民朱彦强也被逮捕。警方认定他们就是抢劫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的凶手。在侦查程序中,4名被告人均作了有罪供述。根据承德市检察院的指控,1994年7月30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刘福军的案件系陈国清、何国强所为(以下简称7.30案);1994年8月16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张明则是4人共同作案(以下简称8.16案)。两起抢劫杀人案中所劫财物,第一次为300余元,第二次为400余元,以及传呼机、车钥匙等。
一审时,4名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称他们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向公安机关承认抢劫杀人,并且当庭展示身上的伤痕。这一翻供未获法庭采纳。承德中院下达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10月6日,河北高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7年8月12日,承德中院重审后以与第一次判决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第二次判处4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第二次判决书中没有出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的表述。1998年2 月16日,河北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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