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18〕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6********,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2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
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0月3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3********,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1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0月3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侯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以来,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村民即被告人郭某某、侯某某二人共同将家中死因不明的四头死牛先后销售给赵某某、关某某、张某某三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函、抓捕经过、科左中旗动物卫生监督所移送案件卷宗复印件、户籍信息、通辽市传染病医院诊断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侯某某在明知自家饲养的牛在大量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还将病死的牛销售给张某某等人,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郭某某、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梅
2018年1月1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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