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214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嫌疑,于2017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4日15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楼**号商铺,被告人郑某某经营的“**”专卖店查获14小盒“一片大好”保健品(每小盒内1粒,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
经查实,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4月、6月通过QQ向他人购买“一片大好”保健品共计600粒,已销售586粒,获利3000多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照片说明书,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关于“一片大好”的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悔罪情况,建议判处其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四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17年10月1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