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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1,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因涉嫌
故意杀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1因与被害人黄某某的老公温某某之间有贷款纠纷,持一把羊角铁锤、水果刀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新村***号附近(温某某住处附近)路边等温某某及其家人,当被害人黄某某与黄某某的儿子温某甲出现时,被告人王某某上前和黄某某就欠款一事与黄某某争执,随后持铁锤向黄某某后脑处连续击打并对温某甲头部也进行击打(经鉴定黄某某、温某甲均为轻伤二级),欲将黄某某及温某甲杀死,但因经过的路人柴某某等人制止而未遂,后柴某某报警。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将涉嫌故意杀人的被告人王某某1抓获。经审查,被告人王某某1供述其持铁锤及水果刀准备将黄某某与温某甲杀死,然后同归于尽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资料、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2.物证:羊角铁锤、水果刀;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宇翔
2019年7月11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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