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原任**局会计。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乡**街**号,住郧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
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郧西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拘留,2016年5月10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郧西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12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6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7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5日、2016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局会计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伙同该局庹某某(另案处理)、副局长刘某某(另案处理)以单位名义两次将国有资产27.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私分给单位职工,其中胡个人实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局文件、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存根、工资报销花名册等书证;2.证人戢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贪污罪
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局会计期间,利用管理单位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局庹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采取签订虚假工程承包合同的方式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后于2010年6月至2013年上半年,三人将套取的专项资金中的122.05万元分取,其中被告人胡某某个人实得4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共退缴赃款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设承包书、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存根、郧西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账户存款凭条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孙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单位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柯雪峰
2017年1月18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