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XX,男,回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玛纳斯县XX镇财政所出纳,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住玛纳斯县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因涉嫌
私分国有资产罪,经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15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XX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6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5年7月29日至8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28日、自2015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玛纳斯县XX镇经管站出资50万元公款注册成立玛纳斯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该公司性质为国资公司。XX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XX兼任,XX公司事务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该镇党委书记周XX(另案处理)兼任,该公司事务决策领导小组副组长由XX镇镇长张XX(另案处理)兼任,XX公司监事由XX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董X和XX镇经管站长王XX(另案处理)兼任,XX公司出纳由时任XX镇财政所出纳的被告人杨XX兼任。
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XX在兼任XX公司出纳期间,按照李XX、张XX的安排,以虚列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先后于2013年3月、2013年8月两次从XX公司账户套取306000元公款,并将其中的110000元分别给公司管理人员周XX、张XX、董X、王XX、李XX等六人发放工资。杨XX从中分得10000元。
2014年7月,被告人杨XX按照李XX的安排,以加班补助名义,虚列劳务费从XX公司账户套取79000元发给了周XX、张XX、李XX、王XX、陆XX、杨XX等人,杨XX分得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XX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XX公司凭证、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XX、周XX、张XX、王XX、陈XX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XX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身为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财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积极参与实施私分国有资产18.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志强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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