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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杨XX,男,回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玛纳斯县XX镇财政所出纳,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住玛纳斯县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经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15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XX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6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5年7月29日至8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28日、自2015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玛纳斯县XX镇经管站出资50万元公款注册成立玛纳斯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该公司性质为国资公司。XX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XX兼任,XX公司事务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该镇党委书记周XX(另案处理)兼任,该公司事务决策领导小组副组长由XX镇镇长张XX(另案处理)兼任,XX公司监事由XX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董X和XX镇经管站长王XX(另案处理)兼任,XX公司出纳由时任XX镇财政所出纳的被告人杨XX兼任。
 
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XX在兼任XX公司出纳期间,按照李XX、张XX的安排,以虚列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先后于2013年3月、2013年8月两次从XX公司账户套取306000元公款,并将其中的110000元分别给公司管理人员周XX、张XX、董X、王XX、李XX等六人发放工资。杨XX从中分得10000元。    
 
2014年7月,被告人杨XX按照李XX的安排,以加班补助名义,虚列劳务费从XX公司账户套取79000元发给了周XX、张XX、李XX、王XX、陆XX、杨XX等人,杨XX分得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XX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XX公司凭证、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XX、周XX、张XX、王XX、陈XX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XX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身为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财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积极参与实施私分国有资产18.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志强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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