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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Alpha
  • 2023-06-08
案例来源:溆浦县人民法院,(20XX)湘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XX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XX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溆检刑诉[20XX]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XX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分别于20XX年2月19日15时许、20XX年2月20日10时许,两次在溆浦县XX宾馆8709房间内容留江某、华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XX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万某在溆浦县XX宾馆房间内容留江某、华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江某、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还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万某的有罪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万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万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XX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XX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万某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处理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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