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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石柱县律师辩护 容留他人吸毒罪几人以上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黄某甲。
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在某某街道某某广场某某酒店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在石柱县某某街道某某广场某某酒店8506房间内容留李某某、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被告人黄某甲在石柱县某某街道某某广场某某酒店8408房间内容留李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被告人黄某甲在石柱县某某街道某某广场某某酒店8408房间内容留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黄某甲被石柱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何某某、刘某、王某某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均呈阳性反应。
另查明,1.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作案工具自制麻壶一个、锡箔纸二条予以扣押。2.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两次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黄某甲、李某某、何某某、刘某、王某某尿液提取笔录、检测报告及照片,黄某甲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办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临时住宿登记表,石柱县公安局出具的认定书、自首(立功)认定书等立功相关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某、何某某、刘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向公安机提供侦查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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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罪名,但第九条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刑法》只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再要求必须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两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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