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某惹,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四川省冕宁县,2018年2月25日因吸毒被冕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3月1日因吸毒被冕宁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涉嫌
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冕宁县
看守所。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冕检诉刑诉〔2018〕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惹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惹先后五次邀约吸毒人员吉某、衣某、刘某等人共同出资,由其儿子潘某(现年7岁)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容留吸毒人员吉某、衣某、刘某、巴某等人在其家中共同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惹多次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惹先后多次邀约吸毒人员吉某、衣某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容留吸毒人员吉某、衣某在其位于冕宁县的家中共同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冕宁县公安局泸沽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2.证人潘某、巴某、吉某、衣某、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惹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惹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惹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潘某某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七条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