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彭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被告人彭某在本市某室的原居住地,多次采用自制冰壶,与郭某及万某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具体分述如下:2013年4月5日12时许,容留郭某及万某吸食冰毒;2013年4月7日11时许,容留郭某吸食冰毒;2013年4月9日22时许,容留郭某吸食冰毒;2013年4月10日18时许,容留郭某及万某吸食冰毒。
 
2013年4月11日,彭某在居住地吸毒时被民警抓获。
 
到案后,彭某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并协助民警将毒贩抓获。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事处罚。
 
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量他人吸毒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从重处罚。
 
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可从轻处罚。
 
其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郭某、万某的证言、辨认照片,证人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笔录,尿样检验报告单,相关书证,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彭某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彭某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彭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系立功,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