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流某某,男,1960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河南省方城县城*********。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
组织、领导传销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河南省方城县城*********。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流某某、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5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流某某在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2011年至2013年5月期间,未经“北京新时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授权,擅自以向该公司投资入股的名义,以每股3300元的价格,采取“拉人头”的方式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计酬依据,在都江堰市从事传销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流某某、陈某某在传销活动中积极发展他人参与,在该组织中对新进人员负责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截至被查获时,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下线至少3层人数多达120人以上,被告人流某某、陈某某在该组织中已达到了“老总”级别。
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流某某、陈某某在河南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流某某、陈某某相互伙同,组织领导以投资入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股份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属于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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