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某,男性,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大道**号,住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办事处**路**号院**号楼,2016年5月6日,因涉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沙某某(已判刑)、华某某(已判刑)伙同王某甲(已判刑)、朱某某(已判刑)以北京***康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为载体,以销售该公司桑葚产品为依托,采取购买产品注册成为会员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计酬的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余某某2013年6月成为北京***康保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后通过积极推广、宣传,直接、间接发展了王某乙、刘某某、冯某某等52人参加传销活动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结构,余某某直接、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额累计733100元,其非法获利20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为骗取财物,充分利用北京***康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游戏规则,积极宣传、发展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已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传销活动实施起到关键作用,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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