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7〕2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宣汉县**乡**村**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7年2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永华泰海棉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海棉生产线员工及卸料员,案发当日负责交接聚醚多元醇。2016年6月,汕头市潮南区永华泰海棉实业有限公司向惠州市大亚湾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24.16吨聚醚多元醇,并雇用中外运瑞驰物流有限公司运载该批货物。同年6月3日下午4时许,同案人李某某(系中外运瑞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已判)驾驶车牌为粤L0721的油罐车(拖头车号牌为粤L39****),运载该批聚醚多元醇到永华泰海棉实业有限公司。在卸油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与李某某合谋,将油罐车内卸余的10.79吨聚醚多元醇(每吨9150元,总价值人民币98728.5元)运走准备销赃。在离开途中,李某某被詹某乙及詹某某(系永华泰海棉实业公司管理人员)驾车拦停并带回公司。
2017年2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四川省宣汉县红岭乡跌马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涉案货车清单,相片;
(2)证人詹某乙、詹某某等证言;
(3)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9)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及发票、营业执照、有关证实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同案人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荣喜
2017年5月2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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