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8〕195号
被告人苑某某,女, 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综合专员,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城**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路**号)。被告人苑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4月2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间,南京*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综合部综合专员苑某某利用做员工工资表、报银行代发工资的职务之便,伪造批量工资表给银行代发,侵占南京*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南京*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7737.78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9日,被告人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南京*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6年8月的员工工资共计7568.66元,侵占南京*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6年8月的员工工资共计2140元。
2.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南京*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6年9月的员工工资共计5440元,侵占南京*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6年9月的员工工资共计1120元。
3.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南京*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6年10月的员工工资共计10128.75元,侵占南京*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6年10月的员工工资共计2058.5元。
4.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南京*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6年11月的员工工资共计9656.08元,侵占南京*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6年11月的员工工资共计2029.38元。
5.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南京*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6年12月的员工工资共计9712.58元,侵占南京*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6年12月的员工工资共计2083.83元。
6.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南京*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6度员工的年终奖共计38800元,侵占南京*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6年度员工的年终奖共计7000元。
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苑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批量代发工资清单、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流水、工资表、报案材料、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邮件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莹
2018年5月2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