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梁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25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组**,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丹,北京成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2月至6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街**号**大厦,利用其担任**组**的职务便利,谎报稿费骗取被害单位人民币92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战略合作协议、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转账凭证、涉案**接收发送邮件证明等;2.证人证言:葛燕等人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街**号**大厦,利用其担任**组**的职务便利,受耿某某(另案处理)所托在新闻稿件前添加**公司名称并在网络发布,收受耿某某人民币160000元。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3月14日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92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转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葛某某、耿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梁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亚东   

代理检察员:肖  瑶   

2018年3月3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