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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金某某诈骗、敲诈勒索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8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8〕182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陈险峰(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金某某从他人处得知被害人郑某某的微信号后,以微信昵称“陌某某”加了被害人郑某某为好友,并谎称自己是名为“陈某某”的离异男子。被害人郑某某信以为真,双方频繁以微信方式联系,并以男女朋友互称,且被告人金某某承诺以结婚为目的。为进一步获取信任,被告人金某某又以微信昵称“我某某”加了被害人郑某某为好友,并谎称自己是 “陈某某”的表妹“菲某某”。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以投资、购物等理由从被害人郑某某处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骗取人民币约12万元。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金某某因向被害人郑某某要钱未果,遂以微信昵称“H某某”加了被害人郑某某为好友,冒充陌生人以裸照威胁被害人郑某某并向其索要人民币1万元,后议价至人民币6000元。同日,被害人郑某某未支付该款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次日,被告人金某某在玉环市玉城街道李家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诈骗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

3.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扣押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系敲诈勒索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敲诈勒索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犯有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慧   

2018年2月2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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