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某某,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硕士文化。
因涉嫌犯
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该局
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份,被告人邢某某申领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033910007864377),后被告人邢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使用该信用卡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以提取现金、刷卡消费等形式进行大量透支。
截止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邢某某透支本息共计人民币19203.86元,其中本金14013.2元。
被告人邢某某经中信银行工作人员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款项,后其为逃避催收,更换联系方式而不通知发卡银行。
2007年7月份,被告人邢某某申领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5201521319338227)。
后被告人邢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使用该信用卡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以提取现金、刷卡消费等形式进行大量透支。
截止2010年8月5日,被告人邢某某透支本息共计人民币16701.02元,其中本金9011.55元。
被告人邢某某经广发银行工作人员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款项,后其为逃避催收,更换联系方式而不通知发卡银行。
2010年9月14日,被告人邢某某已将上述两张信用卡的透支款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证人曹X X的证言、户籍证明、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广发银行电催记录、信用卡消费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透支款项全部归还且有悔罪表现,本院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四)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3000元,余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