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共计152.84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刚),男,出生于1979年8月24日,汉族,中专文化,甘肃省秦安县人,系甘肃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天水分部电工。
 
2016年3月2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由青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青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川县看守所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川县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蔡伟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租来的甘EK3951轿车从甘肃省天水市到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
 
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火车北站一妇女处,用61200元购买了海洛因(白色块状)。
 
被告人将所购买的海洛因藏于衣袖中,遂驾车返回天水,途径兰海高速木鱼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称量,查获海洛因净重152.84克。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扣押的海洛因152.84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电子秤检定证书、检查笔录、称量报告及照片、租车书面手续、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及人员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意见书、尿液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共计152.8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31年3月26日止。
 
没收个人财产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152.84克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