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赖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9年2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
 
因吸毒分别于2004年4月7日、2010年8月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诉刑诉(201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甲乘坐“黑鬼”(具体身份不明)的摩托车,从潮南区司马浦镇往两英镇方向行驶,途经司马浦镇司英路司上路段时被民警盘查,现场抓获被告人赖某甲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6包,电子称1只、手机2部。
 
经检验,从被告人赖某甲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6包净重228.6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5%。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赖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赖某甲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甲乘坐他人(身份不明)驾驶的摩托车,从潮南区司马浦镇往两英镇方向行驶,途经司马浦镇司英路司上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盘查,被告等人见状弃车逃跑,被告人赖某甲在逃跑过程被民警抓获,现场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6包和电子秤1台等物品。
 
经检验,缴获的白色晶体6包净重共228.6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5%。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清单、司马浦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2013年12月30日14时许,该所民警在司马浦镇司英路司上路段巡逻过程,发现驾驶1辆无牌红色125C二轮摩托车的2名男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2名男子弃车逃跑,坐于后座的男子赖某甲被民警抓获,现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挂包中缴获毒品“冰毒”6包共228.68克和电子秤1台、手机2部等物品。
 
2、发案现场、赃物拍照:发案现场、赃物的情况。
 
3、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书和两英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被告人赖某甲的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赖某甲分别于2004年4月7日、2010年8月2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
 
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2013年12月30日14时许,我乘坐同村人“黑鬼”驾驶的摩托车沿司英路往两英镇方向行驶,途经两英镇政府附近的小桥处公安机关盘查,“黑鬼”逃跑,我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被缴获“冰毒”6包、电子秤1台、手机2部和摩托车1辆。
 
5、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缴获赖某甲的可疑白色晶体6包,净重共228.6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5%。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运输,数量50克以上,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赖某甲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解,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赖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携带、运送,在途中被查获,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特征,依法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被告人赖某甲提出的上述辩解,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一)项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