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赖某甲,男,1979年2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
因吸毒分别于2004年4月7日、2010年8月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
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诉刑诉(201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甲乘坐“黑鬼”(具体身份不明)的摩托车,从潮南区司马浦镇往两英镇方向行驶,途经司马浦镇司英路司上路段时被民警盘查,现场抓获被告人赖某甲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6包,电子称1只、手机2部。
经检验,从被告人赖某甲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6包净重228.6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5%。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赖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赖某甲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甲乘坐他人(身份不明)驾驶的摩托车,从潮南区司马浦镇往两英镇方向行驶,途经司马浦镇司英路司上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盘查,被告等人见状弃车逃跑,被告人赖某甲在逃跑过程被民警抓获,现场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6包和电子秤1台等物品。
经检验,缴获的白色晶体6包净重共228.6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5%。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清单、司马浦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2013年12月30日14时许,该所民警在司马浦镇司英路司上路段巡逻过程,发现驾驶1辆无牌红色125C二轮摩托车的2名男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2名男子弃车逃跑,坐于后座的男子赖某甲被民警抓获,现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挂包中缴获毒品“冰毒”6包共228.68克和电子秤1台、手机2部等物品。
2、发案现场、赃物拍照:发案现场、赃物的情况。
3、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书和两英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被告人赖某甲的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赖某甲分别于2004年4月7日、2010年8月2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
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2013年12月30日14时许,我乘坐同村人“黑鬼”驾驶的摩托车沿司英路往两英镇方向行驶,途经两英镇政府附近的小桥处公安机关盘查,“黑鬼”逃跑,我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被缴获“冰毒”6包、电子秤1台、手机2部和摩托车1辆。
5、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缴获赖某甲的可疑白色晶体6包,净重共228.6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5%。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运输,数量50克以上,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赖某甲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解,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赖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携带、运送,在途中被查获,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特征,依法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被告人赖某甲提出的上述辩解,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一)项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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