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X建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且运输毒品数量达88.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 OpenLaw
  • 2018-08-08

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X建,别名李小康,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赣榆县赣马镇新合村林头二队107号。

2006年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7年9月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黄X志,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男,1976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赣榆县青口镇文化东路50号3幢2单元101室。

2010年4月2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周X梅,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东,男,1990年6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赣榆县沙河镇西北村三队150号。

2008年6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0年1月9日因吸毒被赣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

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刘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利,男,1987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赣榆县青口镇桥西九巷27号。

2005年12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8年8月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胡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X兵,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赣榆县赣马镇大高巅村高庙1队77号。

2005年12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9月7日因吸毒被赣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

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倪X涛,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徐铁检刑诉[20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建、王X、孙X东、李X利、高X兵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建、王X、孙X东、李X利、高X兵及辩护人黄X志、周X梅、刘X、胡X、倪X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李X建欲往成都市购买冰毒,由于缺少毒资,先后找到被告人王X、李根利、高X兵借钱,并邀被告人孙X东共同前往成都。

在明知被告人李X建欲进行毒品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王X、李根利为其筹措毒资18000元、被告人高X兵向其提供毒资7000元,被告人孙X东跟随李X建于2010年12月22日抵达成都。

2010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X建、孙X东在成都购得冰毒88.5克,用避孕套分装后藏匿于“营养快线”饮料瓶中,于当日17时30分从德阳火车站乘上K292次旅客列车,途中联系被告人王X、李X利到徐州接应。

次日21时20分,被告人李X建、孙X东在徐州火车站下车出站时被民警抓获。

所缴获的全部毒品经鉴定为甲基笨丙胺。

当日22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李X建的协助下将前来接应的被告人王X、李X利抓获。

2011年3月8日,被告人高X兵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王X2010年4月2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执行以前于2010年3月23日被先行羁押,2010年4月27日解除羁押,共羁押35日。

其被判处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建、孙X东、王X、李X利、高X兵及各自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

五辩护人均认为所代理的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毒品在运输环节即被查获,没有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希望予以减轻处罚。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查获经过、工作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毒品收缴入库证明、火车票、证人李永清、殷成君、高田兵证言、借条、银行存款、汇款查询书、有关李X建有立功情节的工作情况说明、高X兵投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被告人李X建、王X、李X利、孙X东、高X兵的前科犯罪判决书、释放证明、羁押证明以及孙X东、高X兵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亦随卷为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建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且运输毒品数量达88.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孙X东明知李X建运输毒品,仍与其共同实行犯罪,被告人王X、李X利、高X兵明知李X建欲行毒品犯罪,仍为其筹措、提供毒资,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共犯,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X建、李X利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X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X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王X、李X利、高X兵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构成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X兵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建、王X、孙X东、李X利、高X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五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X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应撤销缓刑,与其新犯之罪实行并罚。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项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赣榆县人民法院(2010)赣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X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李X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被告人王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与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又二十五日实行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被告人孙X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被告人李X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被告人高X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毕建宪

审判员杨成

审判员殷晓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